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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人拒绝担责?法拍其房产!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16

  “执行法官,我和被执行人一起筹齐了执行款!”执行事务中心内,前来缴款的担保人祝某声音急促。11月14日,贵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秉持“如我在执”理念,通过依法处置担保人名下房产的方式,成功执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取得良好执行引导效果。

  据悉,被执行人孙某承包某项目后,为完成建设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申请人顾某。顾某完成施工后,孙某拖欠其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为追讨被欠工程款,顾某起诉孙某,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孙某向顾某支付所欠工程款10.2万元。判决生效后,孙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顾某申请强制执行。受案后,执行团队依法冻结了孙某的银行账户,并在多次释法析理的基础上,根据双方诉求和意愿积极调处该案。

  执行过程中,孙某的好友祝某在充分知晓担保的相关法规和责任的情况下,自愿为孙某担任执行担保人。经申请人顾某同意,三人随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及执行担保协议,约定由孙某分期向顾某付清执行款。祝某承诺如孙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则其自愿为孙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书面签订担保书。达成协议后,孙某仅向顾某兑付2万元,拒绝支付剩余执行款。经商讨无效后,顾某申请恢复执行。

  收到执恢申请后,执行团队立即传唤孙某和祝某,再三阐明执行政策和利害关系,明确告知和强调法律后果。但两人均持消极态度,且祝某还以各种理由推诿推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经依法查询发现,担保人祝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可供执行,执行团队随后反复对祝某进行了劝导和沟通,规劝其正视自身担保责任,但祝某一直不为所动。为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信力,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执行团队随即依法对祝某名下的房产启动拍卖程序。

  眼见自己的房产被拍,受到触动的祝某终于转变姿态,急忙联络孙某共同筹钱并于14日缴清执行款,执行团队也于当天依法将该房产撤回网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115/2024111560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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