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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承担古墓修复费用11256元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02

  ​10月21日,由贵溪市检察院提起的文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杨某等3人分别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连带赔偿墓葬修复费用11256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11月7日,被告人杨某、童某、李某等3人在贵溪市某山场平整林地时,发现一处古墓葬,遂先后使用铁耙、树枝等工具挖掘,共挖出2件瓷瓶、3件瓷碗,由杨某将5件瓷器带离现场。杨某返回后,3人进一步对古墓葬进行破坏,之后掩埋平整。

  经鉴定,涉案墓葬为南宋时期石墓室,属于古墓葬,具有较高历史考古价值。3件瓷碗为宋代青白釉瓷碗,2件瓷瓶为宋代青白釉魂瓶,均属于一般文物。

  贵溪市检察院认为,杨某、童某、李某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合伙盗掘具有较高历史与考古价值的古墓葬,行为触犯刑法,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杨某等3人的行为破坏了珍贵的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该院与文物保护部门共同勘查现场,就古墓葬修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制定修复方案,确定涉案墓葬修复费用为11256元。

  5月23日,贵溪市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公告,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

  7月19日,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连带承担古墓修复费用11256元,并在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030/2024103060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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