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放心,虽然我们两个分开了,但我会经常回来看孩子。”“我也会努力挣钱,好好照顾两个孩子,让他们健康快乐成长。”一宗离婚案两名当事人对法官说。
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紧扣家事纠纷矛盾特点,通过实地走访、上门调查等方式,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在妥善处理情感纠纷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乐东法院法官走访当事人所在村委会了解情况。(乐东法院供图)
女子起诉离婚争取女儿抚养权
今年7月,刘女士因与丈夫高先生感情破裂,诉至乐东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取得大女儿的抚养权,而小儿子则继续由高先生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用。
“俗话说,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这起案件是涉及未成年人成长的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是打开双方心结、达成共识、化解矛盾的最好方式。”承办法官吴雪玲向记者表示。
法官开展庭前调解时,高先生不同意离婚,同时表示两个孩子均未成年,希望刘女士能回归家庭一起照顾。但刘女士称与高先生的感情已无法修复,坚持离婚,并要求争取大女儿的抚养权。第一次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共识。
庭审当天,刘女士与高先生均到庭参加诉讼。高先生表示,小儿子系一级智力残疾需要长期治疗,希望刘女士能回归家庭,刘女士则坚持要离婚。庭审结束后,法官对该案并没有立即判决,因庭审中原告、被告二人均确认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有7年,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但该案如果生硬地进行判决,不利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考虑到刘女士与高先生系自由恋爱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两个孩子年纪尚小,且其中一个孩子智力有残疾,法官吴雪玲继续耐心地做原告、被告双方的思想工作,希望帮助夫妻俩打开心结,重归于好,共同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经过庭后的数次调解和电话沟通,在刘女士的坚持下,高先生同意与刘女士离婚,但双方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仍存在分歧。
“两个孩子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很好,我不希望他们俩分开。”高先生表示,两个孩子一直都是自己和父母在养,刘女士要孩子抚养权可以,但不能只要大女儿一个人。
“法官,我现在每个月只有两千多元的工资,经济能力有限,实在无力同时抚养两个孩子。”在调解中,刘女士有些为难地说。
温情调解 引导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为妥善处理未成年人抚养问题,吴雪玲主动前往高某所在的村委会并向村干部送达了《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函》,与当事人家属、村委会干部、村民等深入沟通交流,详细了解原告、被告双方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子女意愿以及与父母与子女的相处状况等,对双方是否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进行细致调查,并向村委会干部征求妥善处理该案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法官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再次组织原告、被告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明确告知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标准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从子女的情感需求和成长需要出发,引导双方理性看待抚养权问题。
“刘女士,你和女儿沟通过了吗?她想不想和你一起生活?孩子这些年一直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换地方的话,学习生活也需要重新适应环境。”
“高先生,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母亲的陪伴和精神支持,如果孩子由你抚养,你不能故意阻挠刘女士探望孩子。”……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疏导、释法明理,双方从“翻旧账”互相数落到缓和情绪,改变态度。
法官了解到,高先生在经济收入、居住环境等方面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其本人也表达了强烈的抚养意愿,刘女士最终表示不再坚持大女儿的抚养权。9月12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就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刘女士与高先生自愿离婚,两名子女由高先生抚养,刘女士每月支付1200元作为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调解协议同时确认刘女士享有对婚生子女的探望权,高先生应当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
法官还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向双方释明:“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具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都应当一如既往,尽心尽力,携手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给予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爱!”至此,该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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