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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造成1007049.3元损失,合伙4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0-19

  操作不当引发森林火灾

  区域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

  生态修复金赔判后怎么到位?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15日,被告人康某驾驶挖掘机在野外凿岩作业,因操作不当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火灾面积为165.1714公顷,造成大量杉木、马尾松等优势树种死亡,严重破坏该区域生态环境。经评估,失火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服务损失的价值为1007049.3元,因火灾受损的林木资产价值为566863元,生态修复费用为300784.8元,鉴定费用30000元。

  案发后,康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支付部分赔偿款。涉案挖掘机系康某、戴某、谢某、方某、郭某五人共同合伙购买,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法院审理

  修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暨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康某过失酿成森林火灾,该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因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理。

  被告人暨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康某的失火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戴某、谢某、方某、郭某作为康某挖机的合伙经营人,应当对康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康某、戴某、谢某、方某、郭某共同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104697.1元。

  审执联动

  为及时修复生态环境,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时间将该案移送执行。执行法官在梳理案情后,与审判法官对接共同前往五名被告人住所地,现场向其释法说理,督促其早日履行赔偿义务。最终在五名被告人及各自家属的多方努力下,上述赔偿费用已全部执行到位。目前,该笔赔偿款已按规定汇入生态修复资金专户用于该地生态修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防患于未“燃”

  防火安全意识要树牢

  一纸裁判并不是终点

  要让生态环境的损害者变为修复者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016/2024101660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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