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承租某村小组林地后,为方便车辆通行,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至9月雇佣工程机械对道路进行拓宽。经鉴定,被告人王某因拓宽道路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4.8亩(均为国家公益林地),导致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严重毁坏。2023年7月,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对涉案林地进行了植被恢复。
图为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与被告人共同核对植被修复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对涉案林地进行了植被恢复,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服判,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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