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九江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正式生效。 2021年9月,孙某在九江某建设公司处购得一套商品房。不料,在年底验收时,孙某发现房屋出现了漏水问题,于是拒绝收房。随后,双方就房屋漏水问题进行了长时间交涉,但未果。孙某遂向九江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九江某建设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九江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以房屋漏水为由拒收房屋,但房屋漏水并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而是属于质量瑕疵。因此,九江某建设公司应承担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而非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孙某要求九江某建设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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