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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高的我爬上楼顶查漏点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19

  核心提示

  这是一起长达11年的纠纷。两家企业在宾馆楼顶安装了空调主机,因分不清哪家空调主机导致的漏水,致使纠纷拖至今日。办案人秉承“如我在诉”理念,为查清漏点,克服恐高心理,爬上楼顶现场办案,最终使得一方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人:王怡

  职务: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2013年,某物业公司及某超市先后在某快捷宾馆房顶安置4台空调主机,此后宾馆房顶一直漏水,宾馆经营者多次与物业公司和超市沟通,但既未能弄清漏水原因,又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该快捷宾馆以楼顶冷却设备及消防水泵漏水导致无法经营为由向振兴区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某物业公司、某超市赔偿经济损失。其间被告某物业公司想维修空调,原告担心维修后会影响漏水因果关系鉴定损害自身权益,拒绝维修人员维修。

  为了弄清漏水原因,我和法官梁爽召集原、被告依法开展现场调查。我俩克服恐高心理,爬上楼顶查看空调主机,了解到4台中央空调主机中有1台属于被告某物业公司、3台属于某超市。正准备现场调解时,某物业公司派工人爬上楼顶准备维修空调,原告极力阻拦,双方发生口角,我和梁爽不得不中止现场调解。鉴于双方矛盾激化,我决定“背靠背”开展调解,努力促成案结事了。

  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我对原告说:“你们请求数额过高,既然当事双方都同意开展因果关系鉴定,建议你们先让维修人员维修,这样既不影响鉴定的正常进行,又能够防止自己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

  之前我和梁爽去现场调查时发现某物业公司的空调外机下面漏水严重,原告某快捷宾馆的漏水位置也能与空调外机漏水位置对应,分析漏水原因可能与被告某物业公司有关。于是我对某物业公司负责人说,房屋漏水的损失应当由造成漏水损害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应当立刻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被告某物业公司承认自家空调机漏水,放弃因果关系鉴定,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以为纠纷到此为止了,可原告提出,该物业公司负责人此前声称公司经营不善,手头没钱,即使法院作出判决也没法执行,因此必须让某超市也承担责任,才能确保自己能拿到赔偿款。

  见此,我对原告讲解了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原、被告意见,我提出了两个化解方案:一是原告允许被告某物业公司对漏水空调进行维修,但被告需先行给付10万元,其余案款分批次给付;二是双方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被告一次性全部给付。

  我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努力寻找利益平衡点。

  经过多次调解,原告终于作出让步,将赔偿数额降至20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物业公司先行赔偿原告经营损失5万元,原告收到5万元赔偿款后准许被告到房顶维修空调及制冷设备,被告随后将剩余15万元一次性全部给付,原告撤销对被告某超市的诉讼请求。上述调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2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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