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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海区区域新增电子警察采集设备启用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19

  

  关于静海区区域新增电子警察采集设备启用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警支队拟启用2处点位移动测速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摄录违法行为与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

  处罚金额

  驾驶证记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200元

  1分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200元

  1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200元

  1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200元

  3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200元

  6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200元

  6分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200元

  6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00元

  6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00元

  9分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00元

  9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00元

  9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

  警告

  0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

  警告

  0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

  警告

  0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200元

  0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

  警告

  0

   

   

  二、电子警察详细情况

  

  序号

  具体点位

  设备数量

  抓拍违法行为

  1

  

  团泊大道梅厂村口以南700米处(南北双向)

  移动测速设备1套

  超速抓拍(限速60公里)

  2

  

  朝阳道与普罗路交口以南1.9公里处(南北双向)

  移动测速设备1套

  超速抓拍(限速60公里)

   

  上述2处点位,于2024年9月22日开启使用,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警支队提示,行经上述路段的广大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平安出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警支队

  2024年9月18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ga.tj.gov.cn/xxfb/tztg/jg1/202409/t20240918_6731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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