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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乘客“开门杀”撞倒人后离开 警方:网约车司机和乘客担责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15

  9月6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网约车乘客开门下车时将一对骑车夫妻撞倒……9月10日,成都警方发布此次事件后续处理情况,交警部门通过迅速开展工作,依法对司机刘某某、乘客蒋某等人开展调查,并扣留涉事车辆。

  

  根据警方通报显示,9月6日10时53分52秒,刘某某(男,49岁)驾驶网约车搭载3名乘客,行驶至龙泉驿区天鹅西湖南路路段拐弯处停车下客。53分53秒,后排乘客蒋某(女,33岁)打开右后车门,导致车辆右后方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徐某(男,28岁)及搭乘人赵某某(女,29岁)被碰撞倒地受伤。54分08秒时,网约车上3名乘客先后下车,上前查看问询,但网约车司机刘某某并未下车查看,而是在乘客下车后直接驾车离开。几分钟后,骑车人徐某与蒋某等人沟通未果后,蒋某等人离开现场,徐某追上蒋某等3人质问并用手机拍摄视频。

  

  记者从视频中看到,乘客3人快步向前走,徐某跟着3人拍摄,面对这种僵持的局面,3人中其中一人转头对徐某怼道:“你太无理取闹了!”徐某回道:“你们要跑是不是?至少等警察来了再说……”接着3人中另一人又说了一句:“找司机!”随后,电动自行车搭乘人即徐某的妻子赵某某拨打报警电话。

  

  经警方调查认定:司机刘某某在道路拐弯处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未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后,刘某某未下车保护现场、未救治受伤人员且未报警,自行离开现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等规定。网约车乘客蒋某在下车开门过程中,未观察后方车辆通行情况,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成都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网约车司机刘某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网约车乘客蒋某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徐某、搭乘人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乘客方已向徐某及其家人致歉,徐某与乘客方沟通后,对乘客方事发当日协商未达成一致就离开现场的行为已达成谅解。交警部门对刘某某、蒋某的依法处罚及事故赔付工作正在按程序进行。

  

  警方提醒

  

  机动车在道路上需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告交警。搭乘车辆,开关车门要注意前后方来车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打开车门,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911/2909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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