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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伪造证据 法院开出“诚信罚单”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15

  近日,某物流公司在一起保险纠纷中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对其开出5万元“诚信罚单”。

  

  某物流公司投保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责任保险,即保险期内从业人员因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的车辆从事相关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某物流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不久前,杨某乘坐某物流公司名下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某物流公司多次与某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需先向第三人进行赔偿后才能向保险人主张赔偿。诉讼过程中,某物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向杨某母亲田某转账的银行凭证,以及田某出具的已收到保险赔款100万元的收条。某物流公司称向田某分6次支付了100万元,其资金来源于案外人张某、赵某账户。但是,资金转至田某账户后,立即又分多笔按对应金额流转回案外人张某、赵某账户。这引起了法官的怀疑:田某是否真的收到了赔偿款?

  

  为核实上述资金流转过程,法官主动向田某询问调查。田某明确表示,因某物流公司称没有钱支付赔偿款而要求其先配合打官司,该银行凭证和收条都是在某物流公司要求下配合完成的,实际上她并未收到任何赔偿款。在法官释明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审判的法律后果后,某物流公司仍坚称资金转回案外人账户是因为其与案外人、田某之间存在其他交易关系,但某物流公司却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最终,法院认定某物流公司是通过炮制资金走账流水、制造虚假给付痕迹,形成向杨某母亲支付赔偿款的证据,杨某母亲并未实际获得某物流公司的赔偿,故依法判决驳回某物流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该交易凭证是某物流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100万元保险金的重要证据,某物流公司的行为妨碍了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法院决定对某物流公司罚款5万元。

  

  某物流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被依法驳回,维持原决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913/2910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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