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参加区林业分局组织的生态环境赔偿案磋商会,依法监督、支持该局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最终该局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024年6月,该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某矿业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林地大量损坏。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机在该公司所属矿山采挖高岭土矿。经鉴定,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41.05亩,均为商品林,占用林地的地表土壤植被和腐殖质层已全部铲除、心土层全部裸露,造成了较大的水土流失。该院认为,矿业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破坏了当地山场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遂依法将线索移送区林业分局,建议该局及时启动调查评估、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 磋商会上,区林业分局就案件事实、鉴定意见等进行了说明,并就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了充分磋商。经磋商,赔偿义务人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愿签订赔偿协议,自行开展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工作,并支付7.99万元资源损失费用。 今年以来,该院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不断强化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发现并移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3条,应邀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7次,支持赔偿权利人成功追索生态损害赔偿费用69.53万元,以法治之力不断筑牢辖区生态安全屏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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