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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向不法低头”——一名刑事审判法官眼中的《第二十条》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15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如果公平正义没有得到伸张,影响的便是当事人的整个人生。而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来自每一个人最朴素最真实的情感期待。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每个人都应该拿出自己的底气,当一个人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时候,我们不能过分苛责。

  近年来,于欢自卫案和昆山反杀案已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近日,随着电影《第二十条》的热播,“正当防卫”又一次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除了《刑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什么是“防卫过当”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法律不是冷冰冰的逻辑,最高法、最高检已经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了“正当防卫”,法律已经告诉我们,见义勇为没有错,当你被反复欺辱、折磨,当你面对重大人身安全的时候,“正当防卫”就是你的底气,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你可以勇敢反抗。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司法实践中确实长期存在“唯结果论”,涉及正当防卫的案子,往往事实证据比较复杂,有的案件还缺少证据,导致认定时会存在较大的争议。作为一名刑事法官,办理具体案件时,必须要深入案发时的情境,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在考察防卫人和不法侵害人双方力量对比、损害大小的基础之上,更应该充分地考虑防卫人的主观因素。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结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只有在防卫人完全能够采取较轻的防卫手段就可以制止不法侵害,而防卫人偏偏选择了明显过重的防卫手段,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应苛求防卫人,对防卫人的防卫作事后判断,以免寒了见义勇为者的心。

  “法不能向不法低头。”当你选择了善良与见义勇为,维护了公平正义,你便灵魂有光,人生无憾。

  

  作者单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8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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