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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提供维修发票,业主起诉请求知情权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15

  物业不提供维修发票,业主起诉请求知情权

  法院:物业服务人应当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许敏娟

  物业费大家都很熟悉,但小区公摊水电费、电梯维保费等额外费用怎么交、怎么用却不是人人都懂,那么,业主的知情权如何保障?如何实现?近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知情权的纠纷,为业主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参考。

  案情回顾

  陈某系光泽县某小区业主,最近与小区物业公司起了争执,起因是一份电梯维保费。

  2020年11月,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电梯年检费、电梯维保费的收取及相应费用的支付时间等进行约定,陈某每年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近期,陈某房屋所在楼栋电梯出现故障,依照物业合同约定,相关维修费用由该楼栋业主分摊。当物业公司上门收取费用时,陈某提出想先看相关票据,物业工作人员却左右推脱,这让陈某心中起疑,当即拒绝支付,并要求物业公司公示相关费用收取、使用情况及相关票据。陈某经了解后得知,此次电梯维修费用与物业告知的存在出入,遂以其享有知情权及物业公司多收取费用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物业公司应公示管理服务履行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确实存在超收情况,故法院对陈某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物业公司于限期内返还陈某电梯年检费、电梯维保费共计189.4元,并将自《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来,某小区电梯维保费银行转账记录、电梯年检、维保费发票及电梯保养单等票据提供给陈某查阅、拍照或复印。同时,判决物业公司于限期内公示其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履行情况,以及某小区地下车位管理情况、消防问题整改记录,屋顶、墙面、道路的维保记录,摄像头设施的使用情况,公示期为30日。

  法官说法

  问题①:什么是业主的知情权?

  业主的知情权即业主依法享有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问题②:知情权如何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对于物业服务人应当公开的内容,物业服务人应当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公开的对象是业主,报告的对象是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且该义务为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物业服务人必须履行,否则即属违法行为。如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人未及时履行公开义务的,可以起诉物业服务人要求其及时履行。

  问题③:行使知情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业主行使知情权,应在合理范畴,请求公布、查阅的资料应当与业主共有权及管理权密切相关,且为实际存在的资料或者实际已发生的情况。对涉及业主合法权益有关的信息以及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披露即可,无需事无巨细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

  查阅过程中,相应的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因此额外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法官提醒

  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规范性与科学性,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幸福指数。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既要注重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改善小区环境,也要保障业主合法的知情权等权益,共同把小区管理好、建设好、维护好。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912/47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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