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泗洪县人民法院:“融合法庭”绘就基层法治新“枫”景

来源: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15

  

  

  

  

  “@界集法庭杨静,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邵某,我已经把人找到了,目前正在对双方做调解工作。”不久前,泗洪县人民法院界集人民法庭社会治理微信工作群里,网格员李刚向法官报告了一起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法庭办理案件最难的是找当事人,约70%以上的纠纷都可以调解处理,前提是人能找到。”泗洪县人民法院界集人民法庭副庭长杨静说。

  找到人是开个好头,但接下来的调解工作让李刚犯了难。该案双方对债务分歧较大,李刚多次调解都未能成功,于是他赶紧向界集人民法庭求助。

  杨静详细了解情况后发现,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非个例,如若成功化解,把该案办成案例,能极大促进基层干部、网格员和群众自行化解类似矛盾,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思考再三后,杨静决定将调解地点定在刚刚设立的界集镇界集居“融合法庭”。

  调解中,杨静和网格员对双方矛盾纠纷进行系统化梳理,发现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借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这一问题上。通过仔细查看双方签订的借条,原告、被告之间的确在2013年2月9日产生3万元借贷关系,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4月8日。因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偿还借款,在被告偿还1万元借款后,被告又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30日。到期后,被告仍未履行剩余借款的还款义务,原告已知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故该案诉讼时效起点为2016年8月30日。原告主张2018年至2019年,多次至被告家中向被告催要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官认为其应承担诉讼时效已过的法律后果。“哎!通过法官的分析,我懂了。拿不出催款证据,又过了诉讼时效,这就成了一笔‘糊涂账’。只能怪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吃一堑长一智啊!”刘某某无奈地直拍脑袋。

  

  调解结束后,普法宣传立即“跟上”。杨静结合审理的案件以及民间借贷中的常见问题,提醒大家“民间借贷需谨慎”,很多人在借款时因为碍于面子、疏忽大意、过于信任等原因,忽略对证据的保留,从而陷入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在借款时应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协议,并明确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同时,应注重证据的留存以及诉讼权利的行使,避免因为证据不足以及诉讼时效问题导致败诉。

  “基层难免会遇到借贷纠纷,让人急得焦头烂额。想不到这种事都不用去法院,在‘家门口’就能解决。‘融合法庭’不仅拉近了法院与群众的距离,而且调解过程中法官对法律法规的讲解和矛盾化解的思路,通俗易懂的语言让我们听了受益匪浅,为我们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很大的帮助。”李刚对“融合法庭”和法官“进网格”,将矛盾纠纷前置化解的做法连连夸赞。

  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融合法庭”建设的过程中,泗洪县人民法院更加注重“走出去”,计划今年再建设45个“融合法庭”。通过做好纠纷评估、诉前调解、普法宣传、协助查人找物、指导调解等工作,让人民法院与基层治理力量“双向奔赴”,让矛盾纠纷在发生初期就能及时化解,把发动群众化解矛盾和引导群众实现自治的“前哨阵地”建好、建实,努力实现“抓前端、治未病”。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zyyg/jscawq_320/suqian/202409/t20240910_10103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