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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修改的亮点和主要内容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15

  石 宏

  2016年实施的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这次修改的亮点和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

  完善慈善事业的管理体制机制。一是明确慈善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且明确党的领导是最高原则。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规范管理工作。这从法律上明确了慈善管理机制,为各级政府开展慈善相关工作留出充足的实践空间。

  完善慈善组织相关制度。一是优化慈善组织认定制度。2016年慈善法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由于各种原因这一制度设计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障碍,这次修改删去了“本法公布前”这一时间限制,更好地鼓励社会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二是完善有关年度支出的规定。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难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完善慈善募捐制度。一是降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年限要求。由原来的依法登记“满两年”修改为“满一年,鼓励更多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二是完善有关募捐成本的规定。一是要求慈善组织向民政部门作年度报告时,报告募捐成本情况。二是增加了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同时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募捐成本的标准。三是规范合作公开募捐制度。针对合作募捐所带来的风险作出回应,强化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募捐中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明确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四是完善有关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规定。

  系统规范应急慈善活动。增加一章,系统规范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慈善活动,为慈善力量参与救援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第一,规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第二,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政府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第三,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对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第四,无法在应急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允许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第五,要求基层政府、基层组织为应急慈善款物分配送达等提供便利、帮助,解决救援物资送达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完善促进措施。新修改的慈善法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信用激励制度,完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明确国家发展社区慈善事业,鼓励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法律责任。一是要求慈善组织要在年度报告中报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情况;同时,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二是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对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约谈,对负责人禁止从业相关行业。三是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强化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规范个人求助。个人求助问题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此次修改专门增加一条,一方面,对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求助的行为作出规定,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另一方面,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


原文链接:http://smzt.gd.gov.cn/mzzx/llyj/content/post_4494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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