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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专家”“理财顾问”非法荐股,韶关警方抓获11人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11

  记者9月4日了解到,韶关警方近日连续侦破两宗非法荐股型非法经营案,成功摧毁3个涉嫌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犯罪团伙,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刑事拘留3人,扣押作案手机、电脑、平板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一批。

  

  经核查,丘某、邝某、邝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互联网引流方式,同时运营多个拥有数十万粉丝关注的平台账号,从多个资讯平台搬运财经新闻和股票点评,再发布至其掌控的平台账号,吸引全国各地证券投资者关注。随后通过一对一私聊或建群聊天方式,向投资者提供荐股服务,收取高额的服务费用。丘某、邝某、邝某某等人非法荐股获利均达到数十万元,涉嫌非法经营罪。

  

  据介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目前,该类犯罪活动的隐蔽性越来越强,识别难度增加。韶关警方提请您“守好钱袋子,防范非法荐股!”

  

  何为非法荐股?

  非法荐股应表述为“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通常表现为从事股票投资咨询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不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或条件情况下,通过群发短信、拨打电话、设立微信群、创建虚假公司网页等方式,吸引投资者眼光。

  不法分子通常冒充“股市专家”“理财顾问”等身份,以具有股市内幕消息、推荐“稳赚不亏”的股票等诱惑性语言诱使投资者进行投资,或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建议。不法分子据此向被骗者收取各种名目费用,如咨询费、入会费、培训费、服务费。也有不法分子事先与被骗者约定,若对方购买行为人推荐的股票后因股票上涨而获利,则行为人将按照约定的比例收取分成。

  非法荐股的形式非常多样,大致存在以下几种较为典型的行为类型:

  (一)假冒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业务人员,非法从事证券、股票投资咨询活动,收取服务费、咨询费或会员费。

  (二)设立虚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兜售“荐股软件”等形式,宣称具有可靠的股市内幕消息,散布虚假的股市活动信息,收取软件购买费。

  (三)设立虚假证券咨询机构或者假冒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专家,通过网络平台,散布虚假股市活动信息,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或者通过编造传奇的从业经验、获取高额收益的投资案例获取对方信任。公开招揽客户,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咨询费;或者与客户约定,若推荐购买的股票获利,则按一定比例获得分成。

  (四)号称股神、大V,通过网络直播荐股,获得打赏费。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非法荐股主要是有两个特征:

  无资质

  根据《证券法》第120条、第160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证监会核准。

  荐股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是指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的咨询服务。

  警方风险提示

  在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及从业资格情况下,通过直播间、自媒体、网站、微信群等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荐股服务,不仅涉嫌违反《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甚至面临刑事追责风险。

  警方提醒投资者

  ※不要接受无资质机构和人员提供的荐股服务

  ※只有依法取得从业资质的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没有人能够预测股票的涨跌

  ※所谓的“股神”“大V”推荐的股票并不能保证盈利,反而可能导致投资亏损。

  如受到非法荐股活动侵害,请向当地证监局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数额在一百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刑事立案追诉。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7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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