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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被盗,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吗?请看肇庆端州法院的判决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11

  “我家被盗窃,跟物业安保服务不到位有关,凭什么还要交物业费?”

  “你享受了物业服务,就应该交物业费!”

  家中失窃本就令人窝火,但物业公司否认存在过错,业主可以以此拒付物业管理费吗?一起来看法院怎么判。

  肇庆市民梁先生家中遭遇入室盗窃,损失金额较大,其认为是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导致的后果。梁先生拒付物业费,并连续5年拖欠物业服务费、垃圾处理费、车位管理费、水费等共计2.4万元,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把梁先生诉至端州法院,要求他支付所欠全部费用。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公司提供综合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保、保洁、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梁先生享受了相应的服务,应当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那么,梁先生能否以失窃为由拒缴全部物业服务费?

  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有实行24小时保安的义务,且应确保监控运作正常。结合在案证据,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监控录像、保安巡查表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完备的安保义务,由此可推断其没有切实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安保义务。因此,应在梁先生的物业管理费中扣减安保方面的服务费用,鉴于合同没有明确安保费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案情酌定予以减免梁先生1年物业管理费3410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梁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垃圾处理费、车位管理服务费及水费共2.05万元。

  法官说法:实际上,家中失窃不能成为拒缴物业费的合法理由。物业费是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而家中失窃导致的财产损失与拖欠物业费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根据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物业对于业主家中失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于物业公司所承担的服务义务和内容的约定。如果物业未能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例如在对外来人员进出的管理上有疏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可以向物业申请赔偿,而不应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即使业主尚未完全接受到或不需要接受某种特定的物业服务内容,也不得以此作为理由来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

  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物业公司的基本职责,也是业主最关注的服务内容。作为物业公司,有责任切实履行好管理维护和安保义务,对小区环境卫生做好清洁养护、定期检测维修设施设备、维护区域基本秩序,在小区公共区域布置好监控、建立保安巡逻制度和门卫制度、及时登记随访者信息等,为业主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而业主享受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则应按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如对服务内容、质量不满意,可以及时向物业公司提出意见建议,共同维护小区良好环境和秩序。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8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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