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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宠物惊吓摔伤,“无接触式”伤害谁来担责?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11

  现今不少人都有饲养宠物狗,带着宠物狗散步已成为“铲屎官”的一种生活习惯。在散步过程中,如果宠物狗突然吠叫或作出前扑动作对他人造成惊吓致伤,宠物主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答案是需要担责的。广州市越秀区西坑社区顾问律师进行了详细分析。

  案例简介:

  

  近日,登峰街西坑社区顾问律师接到一起咨询。咨询人周女士在某日于小区散步时,遇到王女士遛狗,当时对方未牵狗绳。周女士经过其身边时,宠物狗突然吠叫并做出前扑动作,周女士当场受到惊吓并后退倒地。经医院诊断,周女士因摔倒造成手部骨折。周女士就受伤一事向王女士讨说法,王女士认为宠物狗只是吠叫前扑了一下,没有实际咬到周女士,周女士自己跌伤不应要求她赔偿损失。

  就此,周女士咨询社区顾问律师,上述的致伤情况,宠物狗主人王女士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为此,西坑社区法律顾问马志超表示,根据上述的致伤情况,宠物狗主人王女士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宠物狗虽仅系吠叫前扑了一下,没有实际接触或咬到周女士,但宠物狗毕竟系动物,可能潜在一定攻击性及危险性,事发时宠物狗与周女士相距甚近,其吠叫及前扑动作足以使人产生紧张和恐慌的情绪,周女士因此倒地致伤,实与宠物狗的吠叫和前扑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另一方面,王女士在遛宠物狗时未牵有狗绳,未采取足够的控制和安全措施,存在一定过错,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女士作为宠物狗饲养人(管理人),对周女士的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次事件中,因宠物狗的行为致使周女士受伤,王女士依法需对周女士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饲养的宠物致人损害,并非只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他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一些动物的非攻击行为如吠叫、前扑、闻嗅行为,虽未与他人直接接触,但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损害的后果,一旦与他人损害结果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饲养人(管理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8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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