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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径?陷阱!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11

  案例1

  

  高科技作弊、承诺驾考“包过”?

  

  两人组织考试作弊获刑

  

  作为驾驶证考试的第一关,科目一的难度并不高。然而,总有人不愿意将精力用在学习交通法规上,反而花大价钱和大精力去作弊,殊不知考试时的作弊行为难逃考场监控的记录和交警的“火眼金睛”。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一起在摩托车驾考科目一考场上组织考试作弊案,对组织方某考试作弊的宁某和黄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和8个月,分别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3月4日上午9时许,参加摩托车驾考科目一的方某按照事先约定,在新津城区某茶楼包间内与宁某、黄某接头。包间内,宁某、黄某将一台带有针孔摄像机、微型耳机、无线网卡等设备的外套穿戴在方某身上。随后,宁某与上家李某联系,对方某穿戴的设备进行性能测试,确认设备正常运转后,又将设备使用方法传授给方某。“万事俱备”后,方某满怀信心走进了摩托车驾照科目一考场。然而,考场上方某却“出师未捷”,刚开考就被监考民警当场发现。得知方某作弊露馅后,宁某、黄某第一时间悄悄离开了新津。

  

  方某落网后,主动交代了其与宁某、黄某合谋进行考试作弊的行为。3月7日,宁某、黄某被新津警方挡获归案。警方从黄某处扣押了大量路由器、带针孔摄像头的T恤、耳机等作案工具。宁某、黄某落网后,交代了方某通过考试便支付二人6000元报酬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二人3月1日组织某男子利用作弊器材顺利通过驾照科目一理论考试并收取6000元的犯罪事实。宁某交代了自己已预收3月18日帮助他人作弊考试费用15000元。3月8日,宁某、黄某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12日被执行逮捕。

  

  7月,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以宁某、黄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向新津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宁某、黄某对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黄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人员作弊,为考试人员提供作弊器等其他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经过审理,新津区法院依法判决宁某、黄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和8个月,分别并处罚金3000元;对二被告人的共同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追缴;对宁某的违法所得15000元予以追缴。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案例2

  

  “走后门”可以择校?

  

  29名家长被“学托”骗了97万余元

  

  家长爱子心切,为让自家孩子上所好学校,可谓操碎了心,甚至不惜花重金“走后门”,殊不知诈骗人员早已盯上这一庞大“市场”。近日,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孝泉派出所破获一起“托关系办理子女入学”诈骗案,涉案金额达97万余元,先后有29名家长上当受骗。

  

  “警察同志,我遭人骗了5万多元……”前不久,黄女士走进孝泉派出所报警,称自己遭遇了“学托”诈骗。原来,今年4月,黄女士通过微信联系到一名“能人”,此人原是旌阳区黄许镇一辅导班的徐姓工作人员,当时黄女士的孩子曾在其辅导班上过课,有些熟悉。不久,黄女士听说,此人已没从事辅导班工作,而是凭着强硬“后台”,四处帮人办理德阳市主城区择校入学的途径,还不用考试。听闻竟有这等好事,一心想让孩子转学进入德阳名校读书的黄女士顿时心动,便通过微信主动联系上了徐某某。“我有关系,选校这点小事根本就不算事,我办过的学生多得很,你尽管放心!今年8月初的时候就能办成。”徐某某信誓旦旦保证的同时,也以“求人办事要请客打点”为由,要求黄女士提前支付关系打点费和择校费,共计5万元。

  

  为了孩子的未来,黄女士一咬牙将5万元“择校费”转给了徐某某。可等到8月,黄女士孩子转学的事依旧杳无音信,每次和徐某某联系时,对方都以领导审批、手续正在办理等各种理由搪塞。直到8月中旬,愈发焦急不安的黄女士再一次联系徐某某时,对方竟玩起了失踪。意识到被骗的黄女士迅速来到派出所报警求助,但令她怎么也没想到的是,就在报案的当天,派出所的接警大厅内,竟还有多名家长与她有着相似的遭遇。

  

  接警后,孝泉派出所立即组织办案民警展开调查,发现与黄女士一样被徐某某诈骗的家长还有28人,涉案金额达977000元。随后,民警迅速对徐某某的身份展开核实,并对徐某某做思想工作,成功劝其投案自首。经查,徐某某系德阳罗江人,曾在黄许镇某出租场地开了一家作业辅导班,辅导班的名气也渐渐地被传了出去,来自周边乡镇的家长们慕名前来报名,徐某某的生意是越来越好。可惜好景不长,因为资金的原因,徐某某被迫关闭了辅导班。没有了经济来源,面对日常高额的花费,徐某某又迷上了网络贷款,并从中贷了几十万元用于日常消费和还款。眼见还款日期即将临近,自己又捉襟见肘,于是打起了“歪主意”,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目前,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赵彬羽)

  

  案例3

  

  交钱就能拿到证书?

  

  警惕“免考拿证”话术

  

  近几年人们对职业发展和提升个人技能的需求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考证大军”中。“不用考试,不用学习,直接拿证”“包过”“免考直出”……这样的广告屡见不鲜,一些学员误信了这些信息,满心以为获得的证书是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而实际获得的却只是某组织自行颁发的证书,并没有多大作用。要么交钱之后久久无法办证,要么退费无门。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免考拿证”引发的纠纷。

  

  陈女士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培训项目服务协议,培训内容为健康管理师和公共营养师,授课形式为在线培训。陈女士支付相应费用后,该机构向陈女士发送全部学习资料和教材。在学习一段时间后,陈女士向机构了解考证事宜。此时,机构称,如果陈女士再交一部分钱就可以不用考试直接拿证,并且还会在拿证后为陈女士安排兼职。陈女士被该机构的说辞吸引,当即交了7000元的“免考费”。但之后,该机构并未履行当初承诺的“免考拿证”,而陈女士申请退费也没有成功,最终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返还所有费用。

  

  对于陈女士支付的“免考费”7000元,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陈女士与机构签订的后两份协议,实际上是双方就陈女士不参加考试即可获得证书达成一致,但实施该行为将在客观上扰乱正常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考试及管理秩序,无论机构是否完成该事项,双方之间订立的协议均系违背相关国家政策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机构取得的7000元“免考费”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

  

  学员参加培训考证应当“擦亮眼睛”,警惕不良机构混淆证书类型,用“免考直出”“百分百包找工作”等话术挖坑。学习、考证应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并参加考试。专业证书是需要通过努力学习而获得的,并没有捷径可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905/2907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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