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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豪车抵押给车行“借钱”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11

  相识不过3年的他们,均为诈骗惯犯,且两人犯案时间,服刑时间都相差不大。为筹赌资,胡某找朋友应某合谋租豪车并用假车辆证件抵押骗钱。被发现后又报警称自己豪车被“抢”,结果两人因犯诈骗罪(未遂)再次获刑。

  近日,经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胡某、应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目前,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租车抵押

  2023年9月初,沉迷于网络赌博的胡某不仅将277万元房子拆迁款输了个精光,还欠了几十万元。输红了眼的胡某不但没有反思,反而继续想办法筹集赌资。

  由于胡某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无法办理贷款。情急之下,胡某想到了朋友应某。应某称如急用钱,他有路子可以帮胡某用假资料去办理银行贷款,条件是从银行所贷额度的40%当手续费归应某,思虑再三,胡某没有同意。

  几天后,应某打电话给胡某称可以试着租几辆豪车,而后假造车辆资料去车行办理抵押借款,车辆假证资料和车行的事他来搞定,胡某只需去租车并办理抵押贷款合同,事成之后所借额度的10%作为手续费归应某,到处碰壁的胡某当场答应下来。

  2023年9月21日,胡某以江西的朋友结婚用车为由取得女友陈某信任,而后用女友陈某的身份证,在浙江省东阳市一家租车公司以每天1600元的费用租了一辆保时捷帕拉梅拉轿车,而后将车子照片及相关证件资料通过微信发给了应某用于制作假证。

  9月24日,胡某收到了快递公司送过来的假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证件上的名字是胡某。胡某联系应某后,应某称一辆车子借不了多少钱,让胡某再租辆车子多借点,并告诉胡某他先行出发,让胡某随后将车开到永新县办理抵押借款。当天,胡某再次使用女友陈某的身份证以每天2200元的租金从义乌市某租车行租了一辆奔驰G350越野车,胡某把车辆照片和资料传给应某后,带上女友及朋友杨某3人2车赶往永新县与应某会合。

  诈骗露馅

  2023年9月25日6时,胡某3人抵达永新县,在酒店,胡某把两辆豪车的钥匙及假证件给了应某。

  应某立即通过永新籍的狱友肖某联系了永新县某车行老板刘某带人过来验车。查验了车况后,刘某又将车开至车管所,找人查验了车架号,发现车架号、车牌与车辆一致,刘某将保时捷帕拉梅拉轿车开回了车行,就匆忙回到酒店找应某谈抵押借款事宜。

  其间,刘某邀请应某、胡某就在酒店一起吃中饭,边吃边聊,双方谈定保时捷帕拉梅拉轿车抵40万元,等奔驰G350越野车证件到了之后可抵60万元,“奔驰车的证件明天就可以寄到!”于是,双方约定下午到车行签合同。

  当日15时,胡某和应某赶到车行,由于胡某和应某均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因此提出要付现金,一番商讨后,双方同意付30万元现金,10万元银行转账,奔驰车的60万元等证件到了再说。此时,刘某的朋友尹某正好在车行,听到胡某要现金之后顿时起了疑心,心想一般人都怕大额现金带在身边不安全,为啥非要付现金。

  于是尹某不露声色地拿起保时捷帕拉梅拉轿车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仔细察看,发现两本证都是崭新的,而且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有29位数,与本地的位数不同。为了印证他的猜想,尹某借着去车管所办事的时机,找了个理由把两本证书带过去找人验明真伪。在得到车管所工作人员明确答复两本证件均为假证后,尹某即返回车行告诉了刘某。

  “这两辆车子到底是谁的,这些假证是怎么回事!”怒不可遏的刘某把假证往桌子一拍大喝道。胡某先是一愣,随后承认是租来的车子。应某见事情败露,假装打电话躲到外面用微信偷偷发了一条信息给胡某,让胡某把假证拿出来跑路,胡某拿起假证欲走却又被刘某夺走,胡某只得坐上应某的车子赶回酒店。

  刘某见自己被骗,差点造成巨大损失,带人追到酒店,缠住胡某和应某要个说法。应某担心出事,把刘某拉到一旁答应赔偿刘某10万元息事宁人。但另一方面,胡某不同意并打电话给还在客房睡觉的朋友杨某,称自己的车子被抢,不知内情的杨某让胡某赶紧报警,被吵晕了的胡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称自己的车子被人抢走了。应某见势不妙,在警察到来之前找机会偷溜了出来,独自驾车逃离了永新县。

  胡某当场被抓,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和应某合谋租车办假证实施抵押骗钱的事实,也主动交代了沉迷网络赌博输光277万元房子拆迁款,想弄点钱去回本的事实。

  2023年10月20日,应某在浙江省武义县一出租房门口被抓获归案。

  双双获刑

  经查,胡某和应某相识不过3年,两人均为诈骗惯犯,而且两人犯案时间,服刑时间都相差不大,并且2020年两人出狱时间仅相差一天,就连作案手段都雷同,均为租车抵押借款诈骗。

  其中,胡某2006年9月1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6年8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20年9月4日刑满释放。

  应某2008年7月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0年12月4日查出有漏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原判决14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2020年9月3日刑满释放。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审查认为,应某和胡某合谋使用假证件将租赁车辆抵押以获取借款,主观上有故意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利用租赁的车辆和伪造的行驶证实施了欺诈行为,在合同签订之前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当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2024年7月4日,经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胡某、应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目前,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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