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洗钱罪的案件。被告人崔某因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男子崔某与贩毒人员陈某是情人。2024年2月,陈某向崔某索要微信收款码,用于收取毒资,但未告知具体用途。崔某怀疑陈某的意图,但在陈某的纠缠下,出于情人关系考虑,最终提供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陈某使用该收款码收取了4名吸毒人员的毒资共计13900元。 崔某在陈某的指使下,将收到的毒资提现至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并用于支付陈某的房租、小车维修等费用,同时将剩余的毒资取现交给陈某,从中非法获利约3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考虑到崔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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