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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非法狩猎人成为生态守护人 —井冈山检察院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劳务代偿”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11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不但破坏生态平衡,还将面临“刑事+民事”双重处罚。9月5日,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井冈山市光明乡中烟村开庭审理,庭审邀请当地50多名村民到场旁听,“零距离”感受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温度。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至11月,被告黄某某在光明乡长坪村白石岗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3只、白鹇1只,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竹鼠1只,其猎捕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50200元。被告黄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也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提起公益诉讼,让狩猎者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买单”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而且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依法对侵权人黄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案件审查中,被告黄某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由于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父母年迈多病,还有2个小孩需要抚养,家庭负担较重,现阶段难以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希望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进行部分抵偿。

  为兼顾“恢复性”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平衡生态资源保护与侵权责任人赔偿能力,检察官综合考虑被告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因素下,同意黄某某以“金钱赔偿+劳务代偿”的方式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用进行调解,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进行替代性修复。

  “劳务代偿”,让非法狩猎人成为生态守护者

  经审理,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支持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需要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50200元,开庭当日需向市生态修复资金专用账号缴纳10000元,剩余40200元通过巡山护林和造林绿化两种劳务代偿方式承担,并于庭审当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协议》。

  劳务代偿是一种创新的生态修复方式。此次创新,对井冈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同衔接机制建设是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同时对社会、个人也是一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普法课。对于非法狩猎人来说,通过劳务代偿,他们从破坏生态者的角色转变为生态守护人,一方面,劳务代偿给予了非法狩猎人一个弥补过错的机会,让他们参与到生态保护的实际行动中,可以增强他们对生态保护的认识和责任感,比单纯的金钱赔偿更具教育意义。另一方面,进一步推广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910/2024091059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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