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顺昌法院对当事人虚假诉讼行为发出《罚款决定书》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11

  篡改借条时间企图“重复胜诉”

  顺昌法院对当事人虚假诉讼行为发出《罚款决定书》

  近日,顺昌法院对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虚假诉讼的行为发出《罚款决定书》。

  3月1日,陈某将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36000元及利息。经审理,法院判决谭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某借款1418.48 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谭某依照判决内容履行了还款义务。

  5月6日,陈某再次起诉谭某要求其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依据的是落款时间分别为2018年11月29日和2019年3月18日的两张借条。

  经过阅卷和调取关联案件,承办法官发现该两张借条与上次诉讼中已还款完毕的借条除其中2019年3月18日的落款时间不同外,其余均一致。在庭审中对方亦提出抗辩称案涉两张借条已还款完毕。后陈某在庭审中承认是其擅自修改了借条的落款时间,在“8”前面添加了“1”。故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服判未提起上诉。

  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篡改借条时间,隐瞒该债权债务已经生效判决书处理确认已清偿的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不法获利的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严重妨害司法秩序。该行为虽在本次诉讼中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亦应依法予以民事制裁。故顺昌法院依法对陈某处以5000元罚款。

  陈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当日缴纳了罚款。(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林雅兰)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fazhijianshe_0910/4756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