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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假官司”摊上“真罚款”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11

  日前,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对案件当事人虚假诉讼的行为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

  2024年3月1日,陈某将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利息。经审理,法院判决谭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某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谭某依照判决内容履行了还款义务。5月6日,陈某再次起诉谭某,要求其偿还30000元借款及利息,依据的是落款时间分别为2018年11月29日和2019年3月18日的两张借条。

  经过阅卷和调取关联案件,承办法官发现,两张借条与上次诉讼中陈述已还款完毕的借条除其中2019年3月18日的落款时间不同外,其余均一致。在庭审中,谭某提出抗辩,称案涉两张借条已还款完毕。后陈某在庭审中承认,其擅自修改了借条的落款时间,在“8”前面添加了“1”。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篡改借条时间,隐瞒该债权债务已经生效判决书处理确认已清偿的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不法获利,该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严重妨害司法秩序。该行为虽在本次诉讼中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亦应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最终,顺昌法院依法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对陈某处以5000元罚款。陈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当日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要实事求是,陈述、所举证据和数据都得真实客观,不得虚假,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切莫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这样不但难以胜诉,还将受到法院的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林雅兰)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910/47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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