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民政资讯

检察文物有话说|审检分立的制度探索

来源:吉林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07

   
审检分立的制度探索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民字第六二号)》
(收藏于延安革命纪念馆)

   

  

  (图片提供:延安革命纪念馆)

  

   
这是《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民字第六二号)》(下称《命令》),三级文物,收藏于延安革命纪念馆。

根据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关于健全检察制度的决定,1946年10月19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命令,设立“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命令》对各级检察机关的职权、组织、领导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级检察机关的职权是:(1)关于一切破坏民主政权,侵犯人民权利的违法行为的检举;(2)关于各级公务人员触犯行政法规的检举;(3)关于违反政策之事项(如违犯租田条例)的检举。以上三项的检察结果,是属于违反法律的,即向各同级法庭提起公诉;是属于行政处分的,即送达边区政府核办。从上述职权范围来看,检察职权已经突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关于检察员职权的规定,超越刑事司法领域,对法律法令政策正确实施进行监督的内涵更为彰显。

各级检察机关的组织:(1)边区高等检察处,设检察长一人,检察员二人,主任书记员一人,书记员二人;(2)各分区设高等检察分处,设检察员一人,书记员一人;(3)各县市设检察处,检察员一人,书记员一人。小县则仅设检察员一人。

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1)高等检察处受边区政府之领导,独立行使职权;(2)各高等检察分处及县(市)检察处均直接受高等检察处领导。

《命令》的颁布是陕甘宁边区在检察制度上迈出的重大步骤,在检察体制上实行审检分立,改变了审检合署、配置检察官的做法,高等检察处受边区政府领导,独立行使职权。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gcsy/202409/84c943896089441eba4e7b09a88fc21f.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