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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吴:“东方经验”漂洋过海,德国公司送来感谢信!

来源: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07

  

  

  

  

  近日,无锡市新吴法院知产庭收到了一封来自德国蒂森克虏伯股份公司的感谢信。蒂森克虏伯公司在信中说到,自己首次就“krupp”商标和字号在中国进行维权,新吴法院充分考虑诉求、积极开展调解,促使侵权人快速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他们感受到了法院对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给予的平等保护,对新吴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护航诚信经营、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蒂森克虏伯公司成立于19世纪,早在100年前就有“钢铁大王”之称,连续被《财富》杂志列入世界500强企业。2020年1月,蒂森克虏伯公司注册了“krupp”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金属管等商品上。

  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被告毕某等人先后成立了三家公司,经营钢铁贸易,其中一家公司还更名为包含“krupp”中文音译近似的名称。其后,蒂森克虏伯公司发现这三家公司未经许可,注册使用多个以“krupp”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域名开设网站,在网页中显著位置使用“krupp”“Jiangsu Krupp”等字样宣传推广金属产品。

  

  蒂森克虏伯公司认为这些行为侵害了其“krupp”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起诉,要求毕某及三家公司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诉讼中,蒂森克虏伯公司还提到本案被告在境外还注册了一家包含“Krupp”字号的关联公司,其已准备起诉要求这家公司更名。

  一、案件处理

  被告向法院表示其确实实施了蒂森克虏伯公司诉称的行为,但称并不知道存在“krupp”注册商标,因为“krupp”与公司字号读音近似,所以才使用,相应行为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其只是在网页上使用了“krupp”字样,未因此获利,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被告如此辩称,但结合相应证据,法官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相应网站、经营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公司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境内维权,妥善调解

  经法院释法说理,被告认识到其实施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同意在公司经营中停止使用“krupp”字样,并赔偿蒂森克虏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三、境外侵权,一揽子解决

  在法院的协调下,就境外公司的侵权行为,被告也同意在本案中与蒂森克虏伯公司一并进行协商处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及时履行了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义务。2024年6月,被告在境外的关联公司予以注销,侵权行为得以全面停止。

  四、法官说法

  从改革开放到“一带一路”,随着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开放合作的程度不断深入,国际贸易往来愈加频繁,对外经济贸易领域也成为了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地。海外市场中,经营者不规范翻译使用外文名称实施“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或使用的外文名称与他人外文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造成混淆的情况,在近几年时有发生。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可以自行翻译名称,无需核准登记。这给企业在经营中不规范翻译和使用外文名称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但是,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被告公司更名使用了与“krupp”读音近似的中文字号,又注册使用多个带有“krupp”字样的域名,在网页中大量使用“krupp”字样,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相应网站、经营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公司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

  该案充分运用“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着眼于处理引发纠纷的侵权行为本身,通过对境内侵权事项调解、境外侵权事项协商、协同推进履行,一揽子解决双方矛盾,实现诉讼维权效益最大化、经营挤占成本最小化,平等、快速、有效保护了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不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的营商环境作出了法治贡献。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zyyg/jscawq_320/xuxi/202408/t20240828_100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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