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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法院:首例!涉未成年人文身侵权案件调解退费并赔偿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07

  文身也叫“刺青”,是用带有染料的细针在皮肤上写字作画或雕龙画凤,以纪念或以明志。但是,近年来,青少年文身问题越来越严重,并且呈现出低龄化的现象。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的一天,11岁的小星(化名)出于一时新鲜,放学后与同学一起来到某文身店,要求在其手腕文上名字及出生日期。店主姚某某在没有核实小星年龄的情况下,收取40元文身费用后便将小星的手腕纹成了“手镯腕”。一个月后,小星的母亲无意发现女儿的文身,经过逼问才得知事情原委:之前小星觉得文身很炫酷,就一时兴起偷偷去姚某某的文身店进行了文身,但是文身后,同学觉得自己是个坏人,都开始疏远她,她现在面对自己的“手镯腕”陷入了深深的懊悔中。为了清洗文身并祛疤,小星的母亲花费一万余元,为此,小星和母亲要求店主姚某某支付花去的清洗祛疤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小星及其母亲一纸诉状将文身店告上法庭。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永顺县首例涉及未成年人文身侵权案。永顺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重点领域,且在辖区内像姚某某这样给未成年人提供文身的店家还有不少。根据国务院2020年6月6日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法院第一时间联系了市场监管部门对该案进行庭前联合调解处理。

  在联合调处过程中,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向文身店主姚某某详细解读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并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对此类新型违法经营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对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采取顶格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法官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和监护的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及时有效普法教育,法官指出,文身店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文身是对未成年人侵权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也指出小星的母亲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能教育未成年子女远离不健康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是监护责任履行的部分缺失,对其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法官和市场监管人员共同释法说理,文身店店主和小星的母亲分别认识到了自身的违法过错和家庭教育的缺失,也对未成年人保护有了充分理解和认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清洗祛疤费用1126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12260元,由文身店店主与小星的母亲按7:3的比例承担。

  法官说法

  文身实质是在人身皮肤上刻字或图案,属于对身体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易被标签化及就业受限等特质,使成年人在入学、入伍、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法官提示,文身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广大家长对未成年子女和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应当给予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世界的引导与教育;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主动发挥审批、监管的行业优势,加大对文身服务业的监管力度,杜绝文身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的发生。本案按经营者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进行调解处理,也是基于规范商家经营、引导家庭教育不缺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考虑的结果。

  下一步,永顺县人民法院将以此案所突现的社会问题为契机,发出有关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司法建议,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贯彻实施,同时呼吁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3/98/14246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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