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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中华慈善日”,本周是“贵州慈善周”!今天起,《贵州省慈善条例》正式施行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07

  

  

  慈善法明确,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今日起,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贵州省慈善条例》同步施行。

  《贵州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将更好促进贵州贯彻落实慈善法有关规定,更进一步推动贵州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了开展慈善活动的原则,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针对有关部门职责,《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慈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条例》明确,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贵州慈善周”,集中开展慈善活动和文化宣传等。省设立“贵州慈善奖”。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予以表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引导、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包括依法落实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费优惠政策,为慈善组织、捐赠人等办理涉税事项提供服务便利;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兴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教育、养老、托幼、助残、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社会服务机构等内容。

  根据《条例》,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明确监督职责。慈善组织的监事会、监事应当定期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决策机构会议,对慈善项目合法合规、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提出质询和意见,向登记的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财政等部门反映情况。

  针对互联网募捐,《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鼓励慈善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形式开展捐赠。

  《条例》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管理费用、募捐起止时间等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定向募捐项目剩余财产管理、保值增值服务等情况应当适时反馈捐赠人。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开展定向募捐。

  捐赠人通过慈善组织为特定受益人、特定用途、特定领域实施定向捐赠的,应当与慈善组织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定向捐赠不得附加或者变相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条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个人通过网络求助成为近年慈善救助的一种常见方式。《条例》对此进行了规范, 个人因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虚构事实、夸大困难等方式欺骗、诱导他人捐赠。个人求助信息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

  “个人求助应当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以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内容。”《条例》明确,受助款物达到求助上限、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救助时,求助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布不再接受捐赠的信息。超额部分或者因求助目的实现、消失而尚未支出的捐赠款物,应当退还捐赠人;无法退还捐赠人的,在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转赠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受赠的慈善组织应当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条例》规定, 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由慈善组织决策机构进行审议,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捐赠受益人、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联系捐赠人或者捐赠人死亡的,应当将变更事由、变更使用方案、变更后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捐赠财产有保质期限要求的,视情况可缩短公告时间。

  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时间有明确规定,或者捐赠财产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将捐赠财产用于相关慈善项目。

  《条例》还明确,鼓励发展社区慈善事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

  


原文链接:https://mzt.guizhou.gov.cn/xwzx/mzyw/202409/t20240905_85665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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