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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遴选标准和申报指南 (试行)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9-07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做好贵州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项目谋划及申报工作,按照《贵州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一、投向领域

  聚焦《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贵州省“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突出政治性、社会性、生态性和经济性的有机统一。围绕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促进产业协同,加快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培育高精尖产品和高质量服务模式,养老基金重点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医养结合、涉老餐饮、老年教育、旅养康养、康复护理、失能失智照护、养老产品开发等领域投资。

  二、企业基本资格与要求

  (一)企业注册与控股情况

  应为贵州省内注册的企业;因基金投资而将注册地迁至贵州的企业;被贵州省内企业控股收购或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将重要业务板块落户贵州的省外企业。

  (二)股权结构与治理

  1.股权结构清晰。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2.法人治理结构完善。(1)公司权力机构和责任有明确划分,决策程序规范、信息披露健全;(2)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3)股东权益可以得到保护。

  (三)经营与财务状况

  1.经营情况良好。(1)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运营模式清晰;(2)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目标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与可持续的经营能力;(3)具有清晰的战略规划。

  2.财务状况健康。(1)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2)公司经营业务应有合理的资金收益及现金流支撑,可以保障养老基金投资收益和按期退出。

  (四)社会责任与合规性

  1.具有社会责任。公司业务开展有助于当地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地方养老产业发展升级具有促进作用,可带动就业和创造税收。

  2.具备合规性。(1)申报企业、股东及核心团队经营合法合规,征信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近3年内不存在犯罪、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申报企业未列入有关部门发布的负面清单或限批名单;(3)近3年没有因财政、环保、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或受到处罚已整改完毕;(4)不存在将会实质性影响公司财务、经营及资产状况的未结诉讼、仲裁等。

  (五)团队与人员要求

  核心团队成员需具有与企业经营相匹配的行业背景与技术能力,且至少有3名成员须具备从事相关行业的经验或背景,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六)特定要求(针对新设立SPV公司或设立后未开展实际业务的公司)

  1.公司设立。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设立在贵州的公司。

  2.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股东应在约定时间内实缴到位,出资形式原则上为现金或资产。

  3.投资保障。具备为投资人的投资实现保值增值,并提供良好退出通道保障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要求

  1.申报企业具有清晰明确的资金需求及合理的资金用途。

  2.满足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要求。

  三 、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指南向省民政厅进行申报。

  (二)省民政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将符合行业要求和基金投向的项目推荐给基金管理人。

  四、申报资料

  详见附件(申报资料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涉及多页资料的需加盖骑缝章)。

   

  

  附件

   

  

  养老基金申报资料清单(暂行)

  注:全部资料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涉及到几页的还需加盖骑缝章

  序号

  阶段

  类别

  文件名称

  资料提供方

  原件/复印件

  1

  第一阶段A
(申报:向省民政厅提供资料)

  公司资料

  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含公司历史沿革、股权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及主营业务情况等)

  申报企业

  原件

  2

  资金申请资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新建项目)或商业计划书
(需含融资用途、公司业务发展方向、运营方案等)

  原件或复印件

  3

  第一阶段B
(申报: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资料)

  公司资料

  真实性承诺书

  申报企业

  原件

  4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影响持续经营的对外担保(控股子公司除外)、诉讼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承诺函

  原件

  5

  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含公司历史沿革、股权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及主营业务情况)

  原件

  6

  受资企业近三年以及近一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复印件

  7

  公司商业计划书(需含团队简介、融资用途、运营方案)

  原件或复印件

  8

  公司营业执照(基金投资前最新)

  复印件

  9

  公司章程(基金投资前最新)

  复印件

  10

  企业及股东征信报告(最近三个月内)(政府或政府组成部门不需要)

  申报企业、股东(股东签字或盖章)

  打印件

  11

  项目资料(涉及新建项目)

  项目批复文件(省发改委等主管部门)

  申报企业

  复印件

  1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含融资用途、运营方案)

  原件或复印件

  13

  申报企业涉及多个项目建设、运营的,提供其他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

  原件

  14

  第二阶段
(立项-评审)

  公司资料

  同意基金投资的被投企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视章程而定)

  股东(签字或盖章)

  原件

  15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机构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16

  公司股东出资和其他资金出资证明材料

  申报企业

  原件或复印件

  17

  银行授信情况明细(包括授信总额度,已使用额度,已使用品种,期限,利率等),其他负债情况(发债、信托贷款等的期限、利率等)以及或有负债情况

  复印件

  18

  近三年以及近一期的企业完税证明文件

  复印件

  19

  公司土地、房产等资产权证

  复印件

  20

  员工花名册

  复印件

  21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

  复印件

  22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简历

  复印件

  23

  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文件清单(新设立SPV公司及设立后未开展实际业务的公司除外)

  复印件

  24

  按照采购金额大小统计的公司近三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合同(新设立SPV公司及设立后未开展实际业务的公司除外)

  复印件

  25

  按照销售金额大小统计的公司近三年前五大客户销售合同(新设立SPV公司及设立后未开展实际业务的公司除外)

  复印件

  26

  特殊行业企业需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适用时)

  复印件

  27

  环节敏感型生产企业需排污许可证、污水处理许可证等

  复印件

  28

  三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复印件

  29

  进出口企业需提供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

  30

  估值:(1)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中或国资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财务报告;民营企业:投资基准日的财务报表。
(2)国有控股企业对投资前公司估值有异议的,以及被投企业为民营企业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

  原件

  31

  项目资料(涉及新建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复印件

  3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33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3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

  35

  环评批复

  复印件

  36

  项目涉及林地、耕地、自然保护区、河流等需要取得相关部门手续

  复印件

  37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出让地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缴交凭证

  复印件

  38

  第三阶段
(投决前)

  回购方资料(回购方为自然人)

  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回购方为自然人(需自然人签字)

  复印件

  39

  结婚证复印件/未婚承诺

  复印件/原件

  40

  执行情况查询

  截图打印件

  41

  征信报告(最近三个月内)

  复印件/打印件

  42

  回购方资料(回购方为法人)

  公司营业执照

  回购方为法人(需法人盖章)

  复印件

  43

  公司章程

  复印件

  44

  股东会/董事会或章程约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同意提供回购的决议

  原件

  45

  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以及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复印件

  46

  征信报告(最近三个月内)

  复印件/打印件

  47

  若回购方为地方政府下属国有企业,回购方出具的不会新增地方隐形债务及违规担保的说明

  原件

   

   

   

  


原文链接:https://mzt.guizhou.gov.cn/xwzx/tzgg/202409/t20240903_85535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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