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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探索“1+3+4+1”生态环境领域轻罪治理路径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31

  眉山探索“1+3+4+1”生态环境领域轻罪治理路径

  

  引导“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

  

  眉山市位于四川盆地成都平原西南部,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优美的生态环境,系国家森林城市、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在新时代打造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的首提地,境内有大熊猫、珙桐等野生动植物千余种。

  

  环境有价,损害必须担责。近年来,眉山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加强成果转化,围绕“聚焦一个核心、融合三项职能、做实四类措施、夯实一项机制”,总结出“1+3+4+1”的生态环境领域轻罪治理路径,引导“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推进该领域犯罪从治罪向治理纵深发展。

  

  聚焦一个核心

  

  在该路径中,聚焦“1个核心”是指办理每一起生态环境犯罪案件都要始终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以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恢复为价值导向、目标导向。

  

  融合三项职能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同步发力,有效整合办案资源,增强履职效能。一方面,依托“刑事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违法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另一方面,加强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的沟通衔接,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追究违法人的行政处罚责任,消除追责盲区,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

  

  做实四类措施

  

  实践中,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形态多样,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对象各异。对此,因“罪”制宜,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同步向法院提出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复垦复种、碳汇补偿等诉讼请求,多元化促进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恢复。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后,可依法得到从宽处理。

  

  2017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曾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承包的仁寿县富加镇某村土地内采挖改造鱼塘用于养殖鱼、虾,经鉴定,其行为造成17.94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仁寿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推进刑事打击和公益修复有效衔接,督促对毁损耕地进行修复,目前,受损耕地已完成复垦复种。最终,法院以曾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其间,眉山市检察院以个案办理为引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发力,开展违法用地“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积极推动耕地保护末端治理。其中,推动仁寿县富加镇政府对撂荒耕地1100余亩进行复耕复种,全市办理涉及修建鱼塘案件5件,修复耕地23.2亩。

  

  复垦复种,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自2022年6月以来,眉山市检察机关督促修复受损农用地581.88亩,追缴耕地占用税款及滞纳金7200万余元。

  

  增殖放流、补植复绿也是重要举措之一。自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实施以来,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同步适用增殖放流恢复性措施,做到办理一起、修复一起。2021年以来,办理非法捕捞案件23件,开展增殖放流各类鱼苗614.1万余尾。先后在全市建立20个“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基地,累计组织案件当事人、社区矫正对象和志愿者开展补植复绿活动62次,补种柳杉、黄葛树、柏树等树木246亩。

  

  缴纳修复金,替代措施助力修复。针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短期不可逆或修复周期较长等情况,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公益赔偿金+司法碳汇生态补偿”机制。今年,洪雅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林业局建立“司法+林业碳汇”机制,将认购碳汇作为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列入公益诉讼请求,引导当事人以自愿认购碳汇的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替代性修复。

  

  夯实一个机制

  

  2023年7月,何某某在青衣江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捕捞渔获物24尾。随后,何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洪雅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在案发后通过增殖放流履行了生态修复义务,依法对何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将案件移送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洪雅县农业农村局对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我们融合发挥检察机关‘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对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违法行为人,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避免‘不刑不罚’问题,消除追责盲区,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眉山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余红旗说。

  

  今年3月,眉山市检察院出台《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制度化推动该领域犯罪实现闭环治理。2021年以来,眉山市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2023年相较于2021年数量下降24.3%。

  

  杨智芝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fzsc/20240829/2905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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