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川渝同步实施川剧保护传承条例
用法治手段破除川剧传承发展瓶颈
今年7月底,川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将于9月1日起同步实施,为川剧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这是记者8月29日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十四次会议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消息。这是全国首次在文化领域开展的省际实体性协同立法。
川剧是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川渝地区共同的文化名片。近年来,我省川剧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面临创新活力不足、人才青黄不接等实际问题。如何通过法治手段破除川剧传承发展的短板、瓶颈?川渝两地人大常委会坚持同步开展调研、同步起草法规、同步开展审议,推动协同立法实现相对统一、相互衔接。两地采取“条例+条例”模式,实现“大同小异”:即两地各自出台条例,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保护传承措施等方面基本保持一致;在院团发展、人才培养、川剧流派等方面分别制定差异条款,体现各自特色。
协同立法过程中,川渝两地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问法于民,利用新媒体平台、代表专业小组、基层立法点等,征集意见建议200余条。同时,听取立法、文博专家和川剧从业人员的意见建议,突出条例内容简明扼要、简洁精干,聚焦解决川剧人才培养、内容创作、传播推广等实际问题,较为全面地涵盖了川剧保护传承的各个环节,将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切实转化为了法定职责。
如何保障川剧“有人演、有人看”是我省条例的一大亮点。我省条例共34条,其中有5条针对人才培养问题作出重点规范,从人才培养、职称评定、薪酬激励、社会保险、转岗就业等方面做出规定,并鼓励开展川剧进校园工作。
此外,我省条例还着力保护川剧知识产权,如注重川剧艺术品牌保护,明确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川剧艺术品牌保护办法和相关目录,对川剧艺术名团、名家、名戏、名址等予以保护。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刘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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