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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法院:非法收购麂子转卖 被告人获刑十个月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31

  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自2022年1月起,被告人黄某以每斤35元的价格向江某(已判刑)收购野生动物麂子(死体),并在剥皮处理后售卖,非法获利共计3万余元。2023年11月,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食用为目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对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缴情况等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非法猎捕、运输、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均将受到相应法律制裁,实行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同时,野生动物身上可能潜藏各类病毒,食用野生动物将会给人体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

  作为公民,应当严守环资法规、自觉抵制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携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830/2024083059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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