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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骑行遇难 谁为悲剧“买单”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31

  男童骑行遇难 谁为悲剧“买单”

  □记者 余晶

  8月11日,河北保定发生一起令人扼腕叹息的交通事故:一名11岁小男孩球球(化名)跟随父亲及自行车队在双向公路上骑行。在某路段,球球不小心摔倒在对向车道,被对向车道正在行驶的一辆小汽车碾压身亡。

  11岁儿童能否骑车上路?父母是否尽到责任?肇事司机是否应承担责任?事故引起多方讨论。对此,记者邀请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鹭杰为大家答疑解惑。

  事件回顾一

  球球的父亲曾在视频平台晒出球球与其一起跟随队骑行的视频,有网友提醒此举危险,球球爸爸并未理会。事发后,球球父亲将所有视频删除,该车队成员社交媒体账户下的视频也无法显示。

  问题①:儿童能骑行上路吗?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如果儿童年龄已满或大于12周岁,可以骑自行车上路,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如果儿童年龄小于12周岁,则依法不可以骑自行车上路。此事件中,球球未满12周岁,依法不得骑行上路。

  问题②:该事件中,父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根据《民法典》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其安全高度注意和负责。在该事件中,球球父亲作为监护人,若系其允许未达法定年龄的孩子在机动车道上骑行,或构成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的情形,将面临一定的民事责任。

  问题③:车队组织者是否需要担责?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车队组织者是否承担责任,需要考虑车队组织者是否知道参加骑行的为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双方之间约定。其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安全的骑行路线、控制队伍速度、提醒骑行者注意交通安全等。

  就此事件来看,骑行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且我国法律法规已明文规定允许骑车上路的年龄条件,如果组织者未核实有关参与者的真实年龄、允许未满12周岁的儿童参与骑行活动的,很可能因未进行合理审查而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事件回顾二

  根据报道,事故发生在一次变道时,可能是前后车辆距离太近发生碰撞,球球不慎摔倒,半边身体倒在对向的机动车道上。不幸的是,这时对向车道正好有一辆小汽车驶过,驾驶员来不及避让,车轮辗过球球。事发视频可以看到,自行车队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问题①:该起事故,汽车驾驶员、其他骑行人员是否需要担责?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关于汽车驾驶员的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到意外情况时应进行合理避让,确保行车安全。该事件中,男孩摔倒跌落在对向车道上,驾驶员未能避让导致碾压事故发生,初步来看,驾驶员可能存在过失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具体还需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车速鉴定、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综合判断。

  关于其他骑行人员的法律责任,若其他骑行人员属于“组织者”,如前所述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其他骑行人员与该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例如系因其行为导致前后车辆碰撞、男孩摔倒等,有关主体也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问题②:因城市交通规划,很多路段并未划分非机动车道。这种情况下,若电动车、自行车等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发生车祸时,是否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依据《道路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若电动车、自行车等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发生车祸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在没有车道线划分的情况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应更加注意行车安全,若发生碰撞,需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判断各自责任。

  事件回顾三

  据悉,事发路段是未交工验收路段,没有通车。相关工程招标公司表示,该工程已建完但是还没有验收。事发县的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也称工程未移交,因而不了解事发路段情况。

  问题①:工程未移交能通车吗?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根据《公路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没有经过验收移交的路是否可以通行,取决于该路段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经过验收移交,那么公路可能还没有达到通车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未经验收移交的路段是不允许通行的。

  问题②:相关部门是否存在履职瑕疵?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一般而言,未完成竣工验收程序的建设项目尚处于施工过程中,道路施工方、建设单位等相关主体应继续履行相应管理职责,例如做好日常巡查与维护,设置必要的临时交通标志、标线和警示设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进行封闭管理等措施。否则,对未竣工道路在临时使用期间发生的安全问题,道路施工方、建设单位等也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③:该路段未验收,是否会影响事故各方的责任划分?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事发路段是否验收通车,是否具备正常通行条件,对认定各方主体责任的认定具有一定影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驾驶员擅自进入并行驶在未开通的道路上,需承担更高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当然,在未通车的道路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如何通行、是否存在标识不清、路面缺陷等问题,以及各方主体行为与案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等,均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记者评论

  父母应是孩子的“第一观护员”

  11岁的球球骑行遇难,给不少父母敲响安全警钟。父母上岗不仅要持“安全证”,而且还要时时补课,常常重修。

  不满12周岁的儿童不得骑自行车上路。但该事件中的父亲不仅带11岁的孩子在公路骑行,还对网友的善意提醒嗤之以鼻,谁曾想,几天后发生了意外。

  事发时,球球正跟随车队骑行,骑行队伍的时速一度超过37公里,车速很快。在一次快速变道时,球球摔倒在中线上,被对向来车辗过。

  显然,这起悲剧的发生与父母监护责任的缺位有直接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球球的父亲把他带上公路,裹挟进快速的车流中,接收到善意提醒而不加理会,明显未尽到父母的法定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流血的悲剧是一记沉痛的提醒,需要被看见、铭记。作为父母,疏忽大意置儿童于危险之中的案例不在少数,例如,载着未佩戴头盔的儿童穿行在大街小巷、孩子游泳时父母在看手机、把孩子遗忘在高温下的汽车内......这些惊险的见闻经常在我们身边或者新闻上上演。该休了!

  作为父母,应要做孩子的“第一观护员”,带孩子去看世界很重要,但必须依法依规。安全是一,没有这个一,人生再多的精彩和可能都将归零。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830/47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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