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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赌场借出5万现金后“双双被抓”,钱还要得回来吗?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31

  红网时刻新闻8月27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胡逸勋)老姜在赌场提供现金兑换业务,“债务人”正打算还钱时被公安抓获,“借”出去的钱还要得回来吗?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双凫铺人民法庭宣判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应认定为赌资,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老姜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6日至9日凌晨,老姜在地庄子“斗牛”赌场内提供现金和微信转账兑换业务。

  2021年2月8日晚,周某参与“斗牛”赌博,输钱后在老姜处拿现金50000元继续参与赌博活动。次日凌晨,正当周某准备刷卡还账时,该赌博窝点被公安发现并捣毁,老姜、周某均被抓获。

  因赌博,老姜、周某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各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老姜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老姜多次通过微信向周某讨要50000元赌资借款,周某一直未偿还。老姜认为,其向周某提供的现金50000元未“抽水”(收取利息),双方之间应当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周某应归还上述款项,于是向宁乡市人民法院双凫铺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偿还借款50000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结合老姜、周某双方的陈述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老姜在赌博现场向周某出借50000元用于赌博,其主观上明知出借的款项用于违法活动,客观上也为周某参与赌博提供了条件,促进了赌博这一不法行为的进行,故案涉50000元应认定为赌资。

  即使老姜主张未在周某处获取利息,但赌博行为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老姜在赌博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故对老姜要求周某偿还案涉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庭判决驳回老姜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2/61/14212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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