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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以“轻症”为由拒赔,法院判赔30万元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31

  “一旦确诊,即刻赔付!”推荐产品时,很多重疾险以这样的宣传,博得消费者的信任。

  赔付时,又是另一番说辞。岳阳的叶天(化名)有话要说:“当初购买重疾险,是为了抵御人生风险。女儿不幸患病,保险公司却以轻症为由拒赔。”

  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叶天女儿这起案件。记者梳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这起判例,带大家了解这个知识点。

  【案例】

  2018年,叶天为6岁的女儿小叶投保了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疾险,保额30万元,保终身,交费期29年。

  去年,小叶被确诊患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这是一种铜代谢障碍性疾病,需要终身规范治疗。

  “女儿突发这么严重的疾病,重疾险肯定能赔付。”叶天认为。

  让叶天没想到的是,几年前,他线上投保这份重疾险,轻松无忧;如今,线下理赔,却令他很是忧伤。

  “小叶的病症,目前还处于这类疾病的轻症阶段,不属于医学意义上的重大疾病,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人保寿险拒绝赔付。

  索赔无果,叶天将人保寿险诉至法院。

  小叶所患肝豆状核变性,是否达到重疾险赔付标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叶患疾病为肝豆状核变性,是案涉保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中的一种;保险合同约定,肝豆状核变性确诊后,必须具备食管静脉曲张、腹水等5种具体情况,但小叶年幼,在该年龄段不一定均有这5种情况的直接明显体现;保险公司通过释义对肝豆状核变性理赔范围予以限缩,属于减轻或免除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却未用加黑加粗等方式明显提示,也未能证明对投保人做了明确解释说明。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保寿险支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说“险”】

  消费者购买重疾险时,要对保险内容和保险条款进行充分理解和考量,明确哪些能保哪些不能保。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设置,对一些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或者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实质提示说明义务,避免理赔时产生纠纷。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2/74/14222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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