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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文件修订解读

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30

  《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沪民规〔2023〕8号,以下简称《办法》)是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于2023年8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根据修订后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要求,为对齐上位法要求,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情况下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关于必要性的说明

  养老服务补贴是本市针对困难老年人的一项服务保障制度。本市从2004年起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通过发放非现金形式的服务券(卡)等,为身体有照护需求且经济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2023年12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十六届〕第二十二号公告,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养老服务补贴资格“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为加快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审批速度,对齐上位法要求,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关于修订过程的说明

  2024年2月正式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3月起向全市各区及街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市财政局征求意见,现形成《办法》修订稿。

  三、关于修订内容的说明

  一是审批权限由街镇承担。《办法》第四条“职责分工”中,调整区民政局分工为“指导、监管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补贴工作”,去除原先的“补贴对象确认”职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职能,调整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确认”。

  二是调整区民政局与街镇职责分工。《办法》第十四条“受理、初步审核”调整为“受理”,删除原第四款街镇“初步审核”相关表述;第十五条“审核决定”,修改“区级审核决定流程意见”为“街镇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的相关表述;第十八条“服务实施”,修改街镇“收到区民政局的审核决定”为街镇“作出审核决定”的相关表述;第二十二条“定期复核”,增加区民政局“监督”补贴复核工作职能的表述,删除由“区民政局委托”代发补贴各类通知书的要求。删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将初步复核结果提交给区民政局审核决定”的表述;第二十三条“补贴停止”中,作出补贴停止决定的主体由“区民政局”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是进一步明确服务采购途径。《办法》第十七条“服务机构的选择与确定”中,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各级财政部门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等规范化手段”选择服务机构。

  四是其他文件规范化调整。《办法》第六条“工作保障”,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不宜将内部管理事项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规定,因此删除市区两级民政局工作保障的相应内容;第七条“补贴对象”、第十二条“经济情况认定”与第十四条“受理”中,根据救助工作最新口径,将文件中专有名词“低收入困难家庭”修改为“低保边缘家庭”。

  五是明确本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原《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3〕8号)同步废止。

  

  


原文链接:https://mzj.sh.gov.cn/mz-zcjd/20240830/8a7e37ae44394cd28504a99fdf5b7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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