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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完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来源: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27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对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小作坊责任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当日,最高法还发布了4件典型案例。

  “知假买假”高额索赔,怎样限制?

  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是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2013年,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规定,在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时,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一些“知假买假”者往往购买大量或者高额产品,进行恶意高额索赔。相较此前的裁判规则,《解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范“知假买假”规则,规定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与‘知假买假’者不同,普通消费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数量通常不大,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解释》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解释》贯彻“过罚相当”原则,规制高额索赔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利用食品安全法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的规定,故意连续购买以实现高额索赔的现象。《解释》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连续购买后,如果分别起诉索赔,是不是能获取更大利益?《解释》规定,如果购买者连续购买后对每次购买行为分别起诉,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并且应当考虑之前诉讼已经支持的部分,购买者并不会因为不同诉讼策略而获得更大利益。

  标签、说明书出问题,怎么定责?

  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崔某向杨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并支付价款800元。之后,崔某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服用一段时间后,崔某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原来,某生物科技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审理法院认为,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在食品标签、说明书上故意错标的内容,通常都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或者维权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例如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目的是误导消费者。因此,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就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散装食品相关纠纷,如何处理?

  既保护食品安全,又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经营者责任

  陆某在某酱菜坊购买了酱板鸭、青梅酒等产品后,要求酱菜坊将食品包装后邮寄到指定地址。此后,陆某又通过微信向酱菜坊购买了产品,并要求通过快递邮寄食品。

  收货后,陆某提出酱菜坊出售的食品包装没有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该酱菜坊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审理法院认为,陆某第一次在酱菜坊店内现场购买案涉散装食品,对案涉食品是散装食品是明知的。酱菜坊根据陆某要求,将散装食品包装并邮寄,该包装行为并不改变案涉食品属于散装食品的事实。根据法院调查,酱菜坊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卫生许可证,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解释》要求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经营者责任。”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与《解释》同步发布的典型案例“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的散装食品安全无害、只是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既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又为小作坊等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件兼顾了保护食品安全与保护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合法权益。

  为“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解释》的相关热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

  问:《解释》规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如何考虑的?

  答:刑事打击、行政监管、公益诉讼和群众监督是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4个重要途径。“知假买假”者擅长发现违法线索、固定违法证据,索赔意愿强。为更好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有必要发挥“知假买假”者的监督作用。关键是如何遏制恶意高额索赔和违法索赔现象。

  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确定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解释》将支持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到“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标准之下。这既能发挥“知假买假”者打击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作用,又能防止“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

  问:目前代购已成为消费者的购物方式之一,针对代购人责任,《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答:《解释》对不同性质的代购行为规定了不同责任。群众之间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属于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解释》对代购人的追偿权作出规定。代购人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生产者追偿。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为目标。代购人系对自身过错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允许其向生产者追偿,不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代购行为。


原文链接:https://www.hnzhengfa.gov.cn/news/fayuandongtai/show-62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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