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当居住权遇到所有权,谁有理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24

  “百年之后房给你。”前有母亲赠房,直接出让所有权;

  “我要卖房,你快搬!”后有儿子卖房,八旬老母无处居。

  母子对簿公堂,如何才能“双赢”?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法官巧用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成功调解一起母子之间的房产赠与纠纷案件。

  【案情】

  刘某今年年近八旬,长期独居在一处产权归儿子小刘所有的老房子里。近日,小刘欲卖掉房屋,告知刘某限期搬离。年老不能“安居”,刘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撤回多年前将房子赠与小刘这一行为。原来,这一老房子是多年前刘某夫妇房改回购的,当时夫妇二人与小刘书面约定,百年之后该房产归小刘所有。之后为简化手续,夫妇二人直接将房屋以赠与形式过户至小刘名下。

  “作为子女,在卖房时应充分考虑老人生活问题,以免让老人无房可住……”

  “毕竟是儿子,既然撤销赠与是为‘安居’,签订居住权合同也是一样的……”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依法裁判”,而是耐心倾听母子双方心声,从维护亲子关系、满足老人居住需求等角度出发,从家长里短讲到法言法语,对母子二人进行调解疏导,并建议双方签订居住权合同,既让刘某老有所居,又保障小刘的房屋所有权。最终刘某答应撤诉,事解心结解,实现“双赢”。

  【说法】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法定用益物权,是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纠纷看似小,却关乎着社会的稳定。居住权的设立,对于妥善解决家事领域中房产继承纠纷等民事案件,具有独特的优势。

  本案中,刘某长期独居在涉案房产中,年近八旬若不能老有所居,道德与法理上均不可取。儿子无论出于何种缘由处置房产,都应考虑到自己为人子女应承担的赡养老人、让老人安享晚年的责任与义务,更何况这一房产本就是母亲此前无偿赠与的财产。

  定分止争是法官的职责。通过调解,母子二人最终签订了居住权合同,约定好刘某对现居住房屋拥有终身居住、使用权,在其居住、使用该房屋期间,小刘不得处置该房屋。此后只需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就自登记时开始生效。

  居住权的设立,弥合了当事人的母子亲情,维护了家庭和谐,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也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关怀与温情。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408/t20240820_91187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