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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男子隐瞒房屋实际出售额被顶格罚款!法院释法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24

  为了多分得遗产,一继承人竟然隐瞒被继承人房屋的实际出售金额,明明该房被1000万元卖出,这名继承人却多次谎称只卖了450万元,企图隐匿遗产价格差额达550万元!

  近日,中山市第一法院在审理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中,鉴于被告故意隐瞒事实,多次作出虚假陈述,处以其罚款十万元!

  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是一处位于中山市三乡镇的房产,该房产占其遗产价值的60%以上。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作为继承人之一的黄某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该房产。然而,为了能够多分遗产,黄某不惜在一审、二审、重审中,谎称该房地产的处置价为450万元,企图隐匿遗产价格差额达550万元!

  中山市第一法院三乡法庭责令黄某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及其收取房款的银行流水。黄某提供上述证据后,经法院审查,发现双方的交易流水为1000万元。

  在第二次庭审中,法院再次询问黄某上述房产的真实交易价格,黄某起初仍坚称交易价为450万元,并称其余550万元是其与对方做红酒生意的款项。但在法院要求其提供双方红酒交易的买卖合同及送货单等证据后,黄某无法提供。这时,黄某才不得不承认上述房产的真实交易价为1000万元。

  法院认为,黄某上述的虚假陈述行为属于故意隐匿遗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之规定,法院为此判决黄某少分10%遗产份额。

  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还认为,黄某多次作出虚假陈述,虚假陈述的金额高达550万元,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法院以黄某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黄某顶格罚款10万元。黄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未提出复议,该决定书已经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张瑞杰在此提醒,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应当对法律、对法庭有敬畏之心,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虚假陈述行为不仅会严重扰乱诉讼程序,浪费大量司法资源,还会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损害司法权威。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对虚假陈述行为予以严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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