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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行贿百万元占用避难层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刑并处罚金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24

  高层建筑通常建有避难层用于紧急避险,但有业主竟贿赂物业公司员工打通楼层,占用避难层空间。

  叶某是深圳市某小区业主,邱某、黄某分别是该小区物业公司项目总监、安保部主管。2021年,叶某为占用小区避难层空间,通过田某联系上黄某、邱某,并给予现金130万元。邱某分得70万元、黄某分得40万元、田某分得20万元后,协助叶某占用避难层空间,帮助其协调装修材料进场、电梯使用等事宜,并在后续物业管理过程中给予便利。不久,邱某离职,物业公司发现了叶某围合、占用避难层部分空间的情况,遂向叶某发送《装修违章整改通知单》,要求叶某恢复原样,叶某亦按要求将涉案物业恢复了原状。

  后物业公司发现邱某、黄某、田某3人的上述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依法对邱某、黄某、田某、叶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田某退赃20万元,邱某退赃2万元且其利用受贿资金购买的房产被公安机关查封,黄某利用受贿资金购买的汽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检察机关依法指控被告人邱某、田某、黄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叶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黄某身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田某利用邱某、黄某二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0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叶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总计1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悔罪表现等情节,南山法院依法对四被告人作出判决,被告人邱某、黄某、田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拘役2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2万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叶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将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6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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