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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之争”难以化解?看韶关乐昌法院法官怎么说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24

  婚礼未办,结婚证未领,双方解除“婚约”,彩礼该不该返还?近日,韶关乐昌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0年初,何某某与王某某(均为化名)经何某某的小姨介绍相识,两人情投意合,很快便确认了恋爱关系。2022年初,双方达成结婚共识,何某某向王某某支付彩礼52000元,何某某的母亲向王某某赠送了价值3180元的足金手链一条。之后,王某某认为何某某在没有明确与其分手的情况下与其他女子在一起,何某某的母亲则认为是王某某不愿意与何某某结婚,双方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何某某及其母亲作为原告,将王某某及王某某的父母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2000元及价值3180元的足金手链。王某某及其父母对于何某某及其母亲的起诉感到很不解,认为是何某某存在过错,故不愿意退还彩礼,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何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在诉前调解阶段,乐昌法院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并数次前往王某某家了解情况,对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王某某及其父母撤回反诉申请,何某某与王某某的父亲在法院的组织下初步达成调解意向,王某某的父亲同意返还大部分彩礼。因双方要求在法院的见证下当场返还相应款项,法院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当地司法所再次进行协商确认,最终商定王某某及其父母退回何某某及其母亲彩礼38000元,并当场支付,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因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多是由父母代送,多为家庭共有财产。所以,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实际给付或者接受彩礼的双方父母可以作为适格主体参加诉讼。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统一了裁判尺度,明确了裁判标准。该规定指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返还彩礼时,应综合考量彩礼范围、给付时间、给付目的、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过错程度、男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本案中,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6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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