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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800元帮人运输假烟?广州荔湾检察官说法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24

  吸烟有害健康,而吸假烟对身体危害更大!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假烟,但您是否知道,参与运输假烟的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追究!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某日晚上,刘某(化名)为获得800元报酬,在他人的指使下,驾驶轿车将一批假冒香烟自广东省外运往广州市交给接货人。当日凌晨,刘某驾车途径广州市荔湾区某路口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在其车上查获假冒“中华”、“利群”、“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计1566条以及对讲机、手机等作案工具。经鉴定,上述缴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50万余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在明知运输的烟草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帮助他人运输烟草,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起诉至法院,但刘某仅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说法

  烟草在我国施行专卖经营,未经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许可,任何个人、单位都不得从事烟草生产、销售行为,否则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帮助假烟制造商、销售方运输假烟的行为,无疑是在助纣为虐,严重破坏我国烟草市场秩序。为了赚取800元的运输费用,铤而走险,跌入非法经营罪的泥潭,锒铛入狱,实属不值!

  法条链接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 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

  3. 3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假烟的制造、运输和销售通常是非法的,同时,这些假烟未经过相关的质量检测与监管,不法分子可能使用劣质烟草或掺杂有害物质,长期吸入不利于人体健康。这里也提醒各位司机运货时要提高警惕,善于识别,坚决抵制非法经营假烟的行为,也切莫为了蝇头小利,为他人运送假烟,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对非法经营罪说不。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6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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