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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无偿转让项目“背刺”公司?‌“锦法宝典”来支招!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24

  法定代表人无偿转让项目“背刺”公司?‌“锦法宝典”来支招!

  

  @公司董监高:忠实义务不能忘!

  

  说好一起开公司

  

  “做大做强 共创辉煌”

  

  你却背着我

  

  把钱水灵灵地装进自己荷包

  

  ……

  

  面对合伙人的“背刺”

  

  我是“硬刚”还是“认怂”?

  

  赶紧拿出我的“锦法宝典”

  

  ↓↓↓

  

  邓某与郑某合伙开了四川某商管公司,各持股50%股份,邓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郑某担任监事。2019年7月,四川某商管公司与绵阳某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管理服务合同,取得了某项目10年的运营管理权,可以按规定收取商业管理服务费。

  

  2020年4月,邓某凭掌握公章的便利,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绵阳某地产公司、绵阳某商管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将四川某商管公司的合同权利无偿转让给绵阳某商管公司。

  

  转让合同权利?那不就是“自己的钱让别人赚”,邓某为何要这样做?

  

  法官经调查发现,绵阳某商管公司由邓某父母共同持股90%,另外10%由邓某指定员工持有,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均为邓某。

  

  原来是一招“移花接木”啊!邓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合伙公司拿下的项目,转让给了自己的关联公司,让钱全进了自己荷包。

  

  2023年3月,监事郑某代表四川某商管公司向锦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及绵阳某商管公司2020年4月至2023年3月收取的管理费归入四川某商管公司。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掌握四川某商管公司公章,但签订该《三方协议》并无证据表明经过另一股东郑某的同意,商管服务合同期限长达10年,对四川某商管公司经营收入有重大影响。

  

  该《三方协议》将四川某商管公司的商业机会无偿转让给了绵阳某商管公司,损害了四川某商管公司的利益。邓某作为绵阳某商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四川某商管公司同类的业务,发生与四川某商管公司争夺商业机会的道德风险会大大增加,有损害四川某商管公司利益的可能,其同业经营行为应当经股东会同意。

  

  绵阳某商管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营业收入与应收管理费相近,绵阳某商管公司亦认可主要经营收入来源于管理费。

  

  综上,法院判决邓某、绵阳某商管公司连带向四川某商管公司归入2020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收入。

  

  宣判后,邓某、绵阳某商管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邓某违反对四川某商管公司的忠实义务,邓某为绵阳某商管公司谋取了属于四川某商管公司的商业机会,获得的收入应当归入四川某商管公司,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公司监事代表公司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诉讼。本案发生于新《公司法》施行前,适用2018年《公司法》规定,新旧公司法对于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违法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制是一致的,违反义务取得的收益均应归入公司。

  

  那让我们一起,用新《公司法》解读一下本案吧!

  

  根据新《公司法》第78条规定,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代表公司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高级管理人或他人侵犯时,监事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根据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违反该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在法律和社会道德允许的范围内,遵守公司章程,忠诚于公司利益,为正当目的诚信行使职权,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若两者发生冲突,则必须以公司利益为先,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为自己或第三人谋求在常规交易中不能或很难获得的利益。忠实义务是为公司董监高设置的一条“道德标准”,也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809/2902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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