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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奔一线,说说“拒执”那些事儿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24

  “执”奔一线,说说“拒执”那些事儿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

  

  强制执行期间私自转移财产?

  

  阻碍、威胁执行人员正常执行工作?

  

  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

  

  以上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的可能是法律的严惩。请立即停止!

  

  近期,成都锦江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发现两起被执行人存在涉嫌转移法院查封房产、在房产上增设抵押可能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违法行为。经传唤调查,两案被执行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锦江法院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对其作出了处理。

  

  案例一:某银行与廖某信用卡纠纷一案

  

  某银行与廖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廖某应向某银行支付信用卡本金及利息共计4.5万余元。执行中,锦江法院依法冻结了廖某银行存款2万余元,并查封了廖某名下房产一套,根据查询结果显示,廖某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在前述房产上增设两项抵押登记。因财产经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即享有了优先受偿权,将会直接影响本案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据此,执行干警依法传唤廖某到院接受调查。

  

  廖某称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涉嫌犯罪。其陈述因陷入网络赌博导致信用卡透支,因工资收入不稳定,赌博欠债过多,将房屋抵押以借贷,靠“拆东墙补西墙”方式还赌债。

  

  执行干警对其进行了训诫,并进行普法教育。廖某表示一定配合执行,今后遵纪守法。在法院的组织下,本案双方达成和解,某银行为其减免部分利息,廖某筹齐差额,履行信用卡本金及利息4万余元,案件执行完毕。

  

  因廖某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且认错态度良好,积极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未影响申请人债权的实现,故法院酌情考量对其增设抵押的行为暂不予处罚。

  

  案例二:某公司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某公司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中,执行干警多次传唤王某到院报告财产,其均拒不到庭。并在其“姐妹团”的“建议”下,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企图转移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执行干警掌握该情况后与其电话沟通,告知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如其不主动到院报告,法院将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王某心生惧意最终到院接受询问。

  

  到院后,执行干警对其进行了训诫并释法。王某仍拒不报告财产,态度傲慢、强硬,坚持要求只归还欠款本金才履行。后我院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拍卖房产,并告知将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迫于执行压力,王某坦白,在案外人不知存在查封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执行干警责令王某限期内将购房款缴纳到法院案款专户中用于履行判决义务,王某如期转款后,该案执行完毕。

  

  因王某在执行中拒不配合法院执行,且企图转移法院查封财产,在法院的威慑下将房屋转让款转至法院账户,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后经法院训诫,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深刻反省,手写悔过书。锦江法院依法对王某罚款1000元,以示惩戒。

  

  【锦执小课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判决、裁定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酌情从宽、从重情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起算时间】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812/2902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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