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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预付式消费纠纷!给双方都提个醒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24

  又见预付式消费纠纷!给双方都提个醒 →

  

  近年来,人民群众的健身热情高涨,不管是儿童健身培训还是成人健身课程都备受关注,健身消费问题的纠纷数量也在逐年上升。健身行业多采用预付式消费,即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款项后,经营者按照约定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一种消费方式。“买课容易退款难”已经成为健身体育、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中消费者维权的热点和难点。

  

  案情简介

  

  陈女士于2020年在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为大儿子卢某报名搏击培训课80节课程,金额8580元。2021年又在该公司为小儿子卢某某报名搏击培训课80节课程,金额8580元。

  

  2022年2月大儿子卢某因心脏不适入院,陈女士以大儿子不适合参加体育运动为由停止参加训练,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负责人将卢某剩余课时转至弟弟卢某辰名下。

  

  卢某辰在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正常参加搏击培训课程至2023年7月21日。后陈女士以卢某辰患有抽动症不能参加训练、搬家后距离培训地点较远为由,要求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退还剩余的50节课时费用。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以合同持续时间太久、卢某某不存在不能参加培训情况等为由不给予退款。双方持续协商无果,陈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

  

  裁判结果

  

  成都锦江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实际系要求解除案涉服务合同。

  

  本案中,虽然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正常经营,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但该类服务不具有强制履行性。陈女士为其儿子购买搏击培训课程的服务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类型,其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的体验和效果,强调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信任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陈女士作为消费者通过预付费式消费模式购买搏击培训服务,且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其有权在经营者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

  

  综合考虑合同价款、服务期限及该公司提供健身服务成本,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锦江法院酌情确定该公司退还部分剩余课程费用。

  

  法官说法

  

  对消费者而言,要理性消费,恪守契约精神。合同订立前,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缴纳款项,不要贪图优惠打折造成冲动消费。合同订立时,要关注重要合同条款,针对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合同条款,如培训方式及内容、退课退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应当仔细审查,对“概不退费”等格式条款可提出异议并协商删除。合同履行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切勿恶意违约,盲目解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行业经营者而言,要规范自身经营秩序,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订立前,厘清合同权利义务,可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经营成本等因素,事先形成公平合理的预付费退款的结算规则。合同订立时,经营者应就退款结算、违约责任等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合同条款进行合理提示说明。出现纠纷后,应结合实际情况与消费者友好协商解决,积极配合预付款退费。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821/2902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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