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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因车祸去世 继父可否主张赔偿?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24

  继子因车祸去世 继父可否主张赔偿?

  

  法院:继父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系适格主体,有权主张赔偿

  

  继子因车祸死亡,继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支持吗?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继父已对其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系适格主体,有权主张赔偿。

  

  2023年7月,48岁的杨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该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由杨某和被告李某乙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李某乙预付赔偿款4万余元,并产生修车款1万余元。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李某甲(杨某继父)将李某乙及其车辆的承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74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和责任无异议,但李某甲并非适格原告。根据证据显示,李某甲与杨某母亲系2015年登记结婚,彼时杨某已成年,二人未有基于继父母对子女抚养和教育而产生的继父子关系,故请求驳回对李某甲主张的除丧葬费外的其他诉请。李某甲不认可这个说法,他提供了一份由其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显示:杨某母亲自1988年丧偶后,便携杨某(彼时13岁,系未成年人)等4名子女与李某甲共同生活,并于1990年按当地习俗办理了婚礼,二人于2015年补办婚姻登记。后杨某母亲及其兄弟姐妹相继去世,杨某仍与李某甲以家庭为单位共同居住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李某甲在杨某成年前尽到了继父的抚养义务,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且杨某在李某甲年老时,也尽到了赡养义务,遂判令保险公司向李某甲支付赔偿款69万余元,向李某乙返还垫付款4万余元。

  

  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经成都中院调解,李某甲自愿作出让步,各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保险公司向李某甲支付赔偿款65万元,向李某乙返还垫付款4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李某甲是否系本案的适格原告。判定该焦点前,应当先判断李某甲与杨某母亲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李某甲与杨某之间是否构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虽婚姻状况证明、抚养关系证明不属于村委会应当出具证明的范畴,但对于年代久远的事实婚姻、抚养关系的证明主体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如若在本案中简单否认村委会所开具证明的效力,则不当加重了举证义务人的负担。李某甲户籍地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能力核实其辖区村民家庭基本情况,其出具的证明具有一定公信力,且本案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有经手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有村委会印章,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能证明李某甲与杨某母亲自1990年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李某甲在杨某成年之前尽到了继父的抚养义务的事实。法院据此认定杨某系受李某甲抚养教育的继子,杨某与李某甲之间应当适用父子之间的规定,故李某甲系本案适格主体,有权主张赔偿义务人赔偿因杨某死亡产生的财产及精神损失。

  

   (张楚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823/2903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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