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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法院首份书证提出命令裁定书发出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24

  “法官,对方手里掌握有相关证据能证明我的主张,我要向法院申请书证提出命令。”8月19日,记者从广安市中级法院获悉,武胜县法院在审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广安法院首份书证提出命令裁定书,切实解决了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

  

  该案中,申请人主张为被申请人从事运输,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17万元运输款未支付,但仅提交了双方之间的通话录音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但其在通话录音中认为申请人主张款项仅有12万元左右,还多次陈述掌握有申请人的运输单据。对此,申请人向武胜县法院提交书证提出命令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的运输单据,以证明申请人主张金额属实。

  

  武胜县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关的运输单据已明确由被申请人控制,且该运输单据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故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并向被申请人发出书证提出命令裁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书证,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最终,被申请人慑于书证提出命令裁定书,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向申请人履行了协议款项支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时,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该书证。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据悉,书证提出命令是对一贯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规则的例外突破,拓展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填补了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解决了当事人无从举证的窘迫,有利于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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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

  

  1.书证要证明的问题应当是由申请人一方进行举证。

  

  2.书证在对方当事人的手中,申请人一方不掌握该书证。

  

  3.需要以该书证证明案件事实,且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

  

  (李卫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fzsc/20240820/2902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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