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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气死人” 赔不赔?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24

  常言道:“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在纠纷发生的过程中,如果只顾发泄心中情绪,往往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甚至还会给双方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

  8月8日,记者从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期该院判决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起因是上下楼邻居因房屋漏水问题发生争执,最终造成楼下住户突发疾病抢救无效离世。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楼上住户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专家表示,“气死人”案是否担责,关键点就是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认定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漫画/刘晨阳

  与邻居争执后突发疾病死亡

  年近八旬的许旺(化名)是某小区301的住户,和租住在401的刘莉莉(化名)是上下楼邻居。两人原本并没有什么交集,但刘莉莉入住期间发生的漏水问题令许旺十分困扰。

  为此,许旺曾找刘莉莉协商,作为租户的刘莉莉表示自己没有能力解决房屋漏水问题,后将情况反馈给房东,但也未得到解决。

  “咚咚咚!”2023年3月10日17时许,难以忍受的许旺带着两名社区工作人员来到刘莉莉所住的401室,并敲响了房门。在进入房间内查看漏水情况后,许旺和社区工作人员出门准备离开。

  “我要不是看你是个寡妇……”出门后,情绪有些激动的许旺说出了这样一句话。刘莉莉则回应:“你讲水的事情,你讲我是寡妇干吗?”

  发现情况不对的两名社区工作人员,为避免争端进一步加剧,一人将刘莉莉推进房间,一人扶着许旺下楼。

  接下来发生的变故,令所有人都始料未及。在将许旺送回家后,社区工作人员便发现老人身体不适,许旺老伴称,许旺患有高血压和脑梗。

  意识到情况不对,众人立即将许旺送医治疗。因右外囊—基底节血并破入脑室系统、脑疝、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高血压、双肺支气管炎并感染等疾病,许旺经抢救无效于当月13日不幸离世。

  家属起诉赔偿 法院判被告无过错

  事情发生后,许旺的亲属将刘莉莉告上法庭,认为刘莉莉长时间不处理漏水问题,且与许旺发生争吵以致其病发身亡,存在过错,故要求其赔偿许旺入院治疗并致身亡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刘莉莉是否应当对许旺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首先应当明确刘莉莉对许旺的死亡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实施违法行为,进而明确被告刘莉莉行为与许旺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承办法官表示,法律层面的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认定过错时应当以“一般正常理性人”的标准来衡量,关注其是否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本案事发当日,许旺在社区工作人员陪同下前往刘莉莉住处协商房屋漏水问题,双方在此期间存在一定争执,许旺回家后身体不适,后病发抢救无效死亡。结合社区工作人员描述,在整个过程中,刘莉莉对许旺并未有超越正当言论的侮辱性语言,在斗嘴中言辞并未超过合理限度,也未与许旺发生肢体冲突,更不知晓许旺的身体状况,相反许旺是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和脑梗。刘莉莉对于许旺突发疾病死亡无法预见,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或过失,不存在过错。

  法官认为,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所具有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依据一般的社会知识经验,该种行为能够引起该种损害结果,而该种行为也确实引起了该种损害结果,则该种行为是该种损害事实发生的适当条件。

  通常情况下发生的争执并不会导致他人死亡,即一般的斗嘴并非是引起死亡这种重大损害结果的适当条件。本案中刘莉莉的言行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其并不能预见到死亡后果的发生,双方争执后许旺突发死亡这一事实,已超出普通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

  此外,根据病历资料,许旺的死亡是多种疾病致害下的后果,系自身基础性疾病发作导致死亡,与斗嘴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定刘莉莉不存在侵犯许旺生命权、健康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双方的争执与许旺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莉莉无需对许旺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许旺亲属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追究责任要满足四条件

  老人的离世令人惋惜,在面对纠纷时如何恰当地不伤害他人和保护自己也值得我们深思。同时,与人发生争执时,将人“气伤”甚至“气死”该如何判定责任?

  “谈‘气死人’的法律责任,离不开对该行为法律性质的分析认定,从司法实务看,该行为一般有两种性质,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东华理工大学文法与艺术学院法学系主任周春华解释,就侵权责任而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行为人实施了某些行为;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据广西法治日报报道,2023年在广西玉林市博白县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

  李某某骑摩托车至博白县某路段时,与骑电动车的刘某某相遇。因李某某曾为刘某某工作,双方因讨要工钱问题发生争执。

  李某某离开后不久,刘某某就突发疾病倒地不起,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刘某某的亲属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余元。

  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某与刘某某之间无肢体接触,也没有侵害刘某某的故意,但李某某明知刘某某有心脏病史仍与其争吵,对刘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刘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自身疾病,其明知自己有心脏病史,仍与李某某争吵,对其自身死亡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李某某的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该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李某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气死人”如何判定责任?

  周春华表示,结合该两个案例,尽管都是“气死人”,但责任承担上却存在差异,关键点就是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认定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民法上的过错,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即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损害后果。在实务中一般采取“一般正常理性人”的标准来认定行为人过错。“气死人”的发生,行为人一般不存在实施“拳脚相加”的直接加害行为,而是言辞刺激、恶言相向等,这种情况下只要发生争吵时不存在侮辱、诽谤等人格减损行为,即可认定行为人不存在过错,或者认定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发生“气死人”的情形,更多的是基于另一方自身存在明显的基础疾病,在特定场合下诱发疾病导致死亡。那么对于行为人的言辞刺激行为认定就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明知另一方存在基础疾病,如果明知另一方存在该基础疾病而实施言辞刺激行为,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存在一定过错。

  此外,发生“气死人”的情形,一般是法律上的“多因一果”,也就是行为人的言辞刺激行为和另一方明知自身存在基础疾病而实施与他人争吵、争辩的行为共同造成死亡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过错责任的比例划分问题,就司法实务而言,行为人因言辞刺激行为致人死亡仅应承担次要责任。周春华介绍,如果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常说‘君子动口不动手’,但动口也要掌握分寸,应当本着和睦相处、睦邻友善的原则依法合理化解纠纷。”周春华提醒,纠纷中遭遇对方情绪过于激动或者有过激行为时,应及时报警处理,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切不可冲动实施过激行为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821/2024082159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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