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邓某被依法判处罚金60000元并赔偿因非法狩猎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56760元。 2023年1月15日至2024年2月1日,被告人邓某通过放置捕兽夹和自制的绳套陷阱、使用气枪射击的方式,共猎捕到麂子13只、鼬獾3只、野猪3头、华南兔(野兔)2只、白鹇(胡鸡)1只、苍鹭1只、环颈雉(野鸡)21只、斑鸠8只、班嘴鸭2只,共计54只(头)。邓某猎捕野生动物后,会通过微信告知女儿、女婿回家来吃。经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麂子、鼬獾、华南兔、苍鹭、环颈雉、斑鸠、班嘴鸭已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白鹇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涉案动物价值评估为人民币56760元。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56760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狩猎罪。其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考虑到邓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宝贵资源,为满足口腹之欲猎捕的行为,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还会增加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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