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采松子摔伤保险公司拒赔,高空作业是否属于免赔?金融法院这样判!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8-24

  

  每年秋天,在长白山和小兴安岭林区,总是有一群在高空寻生计的采松人。采松人通过“脚扎子”一步一步爬升至树顶,再抡动长竹竿将松塔打落,高空作业加上多变的天气,采松子被称为世界上最危险的工作之一。从事如此高风险的工作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保险纠纷案件。

  前两年小张在采摘松子时意外摔伤,经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由于小张所在公司此前为采松人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小张据此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团体意外险报价单》的约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米及2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成为高空作业,小张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因此拒绝赔偿。小张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小张胜诉,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认为,《团体意外险报价单》虽然放置于保单特别约定处,在本质上仍为格式条款。高空作业对于采摘松子而言具有客观必要性,保险合同约定2米以上属于高空作业属于免赔范围,明显减轻了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缩小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在性质上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投保人就该条款加以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仅凭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的投保单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基于此,北京金融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张支付保险赔偿金。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提示

  采松人所在的公司为员工投保意外险,目的是为了分散员工采摘松子发生意外的风险,而涉及采松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却将高空作业列为免责情形,无疑将采松人意外受伤的物质赔偿置于真空状态。广大保险消费者,投保人在签署保险合同之前,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条款,要充分了解购买保险产品保障的范围,尤其对于具有一定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条款,如果对条款理解有疑问,要及时询问保险公司,要求其进行充分地说明,否则可能引发理赔纠纷。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08/t20240822_166745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